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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最高可罚50万 情节严重将取消检验资格

厦门日报 2019-04-01 点击 219 次

导读近日,厦市政府、市法制局网站公布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了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近日,厦市政府、市法制局网站公布了《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面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黄标车”的界定标准,并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监管、处罚措施进行细化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新增了关于高排放机动车所有人的复检义务,要求相关所有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机构接受复检,逾期未复检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一旦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暂扣驾驶证15日以下。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了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如果相关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取消检验资格;拒绝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则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征集方式

  在4月29日前,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登录厦门市法制局网站;

  发送信函至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行政中心东四楼市法制局法规处(邮政编码:361018,需在信封上注明“《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案征求意见”字样);

  发送电子邮件至Fzj_ql@xm.gov.cn;

  传真至289690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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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圣斌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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