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市县同权,扩大市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经研究论证,山东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37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27项,涉及行政许可26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4项、证明事项1项。
山东省直部门(单位)要于1个月内对取消下放的事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和衔接落实方案,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指导市县规范权力运行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并采取专项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基层实施权力事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基层审批和执法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减少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不得再以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机关负责对受托机关实施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相关事项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调整的,3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完善。市、县有关部门(单位)要于1个月内分别制定衔接方案,做好衔接工作。
详细请看29——3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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