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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质期相关的法规标准汇总及解读

中食安信 2018-09-21 点击 950 次

导读食品保质期相关的法规标准汇总及解读

  一、食品保质期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食品保质期的定义为: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食品保质期通用指南》(T/CNFIA 001-2017)对食品保质期定义为:食品在既定的温度、湿度、光照等贮存环境参数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二、食品保质期的确定主体

  食品保质期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但是还需要以食品科学和技术的基本规律进行确定。根据《食品保质期通用指南》中“保质期的确定”,保质期的确定分为一般情形下的保质期确定和特殊情形下的保质期确定。

  三、食品保质期的确定方法

  关于保质期的确定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企业可参考《食品保质期通用指南》(T/CNFIA 001-2017)。

  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保质期的通用要求、保质期和生产推荐使用期的确定。该标准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和食品半成品,不适用于初级农产品。

  一般情形下保质期的确定 基本程序包括确定方案、设计试验方法、方案实施、结果分析、确定保质期和保质期验证6个步骤。在确定保质期时,应充分考虑可能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对保质期的影响,如不同贮存温度下的微生物风险等。确定保质期主要依据成熟的保质期试验理论和现有的研究成果及资料。具体保质期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试验法。可通过基于稳定性的保质期试验确定食品的保质期。其中,基于温度条件的加速破坏性试验可通过计算得到保质期时间或保质期时间范围;长期稳定性试验可通过试验数据观察到食品发生不可接受的品质改变的时间点;基于湿度和光照条件的加速破坏性试验可用于确定某些食品的保质期,也可以辅助观察某些食品或食品中的某些成分在保质期的变化。

  2.文献法。即在现有研究成果和文献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确定保质期。

  3.参照法。即参照或采用已有的相同或类似食品的保质期,规定某食品的保质期和贮存环境参数。

  对于新产品上市前,可采用试验法、文献法或参照法确定保质期。食品上市后,宜通过实际的或模拟实际的贮存、运输、销售等条件下的长期稳定性试验对已经确定的保质期进行验证;必要时,应对保质期进行调整。

  4.特殊情形下保质期的确定

  分装食品的保质期应当根据食品特性,分装前食品的贮存和运输条件、保质期情况,分装后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分装企业的质量控制水平和生产环境条件,分装后贮存环境参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分装后食品的保质期宜通过试验法确定,也可按相同或近似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在相同贮存环境参数下不长于分装前食品保质期的原则,经估算后确定。

  已确定为在不同贮存条件环境参数下有不同保质期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当实际贮存条件在既定的环境参数间发生必要的切换时,宜对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状况进行评估,必要时确定新的保质期。

  根据上述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食品保质期,必须有相应的科学和试验依据。如在执法实践中遇到食品保质期改变的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供改变食品保质期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四、保质期的标示要求

  1.标示位置

  根据GB 7718-2011第4.1.7.1项的规定,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其中“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

  2.标示顺序

  根据GB 7718-2011第4.1.7.3项规定,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3.标示形式

  根据GB 7718-2011附录C,其对日期的标示明确如下: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号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一般应标示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

  以生产日期为2010年3月20日为例标示形式如下:

  2010年3月20日;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20日3月2010年;3月20日2010年;(月/日/年):03 20 2010;03/20/2010;03202010。

  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4. 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 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其中豁免条款中的“固体食糖”为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五、关于保质期标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措施

  1.未标注食品保质期的情形

  生产经营未标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四)保质期;……”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2. 虚假标注食品保质期的情形

  生产经营虚假标注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3.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形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4. 散装食品未标注保质期的情形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保质期的,属于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情形,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处罚。若查明属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六、其他法规要求

  关于保质期的标示形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曾在2015年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该复函明确指出: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编辑:郭伟华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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