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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瑞欧科技 2018-07-11 点击 549 次

导读7月2日,工信部发布了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月2日,工信部发布了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其实早在今年年初,工信部就已经将该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出来,最终于前几日定稿发布,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实施细则》的实施,同时也意味着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的废止。

  对比旧版《实施细则》,我们可以看到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在与监控化学品各环节相关的管理规定表述得更加细化、明确,条理也更加清晰,尤其是在监控化学品的申报流程、期限以及国际核查等诸多地方都进行了完善与细化,如“20个工作日内”、“40个工作日内”“提前6个月”等字眼,为企业在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等环节上的合规应对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依据。那么,此次新修订版的发布,对企业而言究竟有哪些较大的变化呢?对此,瑞欧科技结合自身丰富的合规经验,就企业关心的点作出如下解读:

  “储存、运输”环节规定被删减?

  旧版《实施细则》中,第四章标题为“监控化学品的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其中对监控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包装标志和运输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在新《实施细则》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条文均被删减。那么是否意味着自新《实施细则》开始实施以后,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就不会涉及这些环节了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毕竟《实施细则》的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条例》中对这些环节有作出一些规定。此外,有些监控化学品也属于危险化学品,所以企业负责人还是不可忽视这些环节的管理应对。

  将建设数据申报系统,明确各类监控化学品记录保存期限

  依据修订版《实施细则》第五章(数据申报和保存):

  第三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设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系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进出口活动的,应当通过数据申报系统定期填报《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国家宣布工作。

  以往企业都需要通过填写纸质版《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来申报相关数据,这一数据申报系统的建立,将为企业提供较大的便利。此外,在第五章中也对各类监控化学品的数据记录保存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终止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的企业将与监控化学品相关的记录移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这也意味着中国在监控化学品管理上将会更加全面。

  低浓度监控化学品可豁免?

  自今年初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瑞欧科技陆陆续续有接到企业的问询,均是关于监控化学品豁免的事情。事实上,对监控化学品低浓度产品的豁免,这个说法是首次提及。

  而在这之前,旧版文件中对在监控化学品的定义及其管控范围中确实有提及“监控化学品包括其纯品和不同浓度的工业品”。但实际上,对于其中的不同浓度,工信部尚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此次,新《实施细则》中在附则第五十七条更是明确规定:《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中的监控化学品低于一定浓度阈值时,可以豁免数据申报和进出口许可。相关浓度阈值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

  但由于相关阈值尚未发布。因此,对于此类化学品信息,企业依旧需要进一步关注。

  监控化学品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在化学品监管上的重点对象。中国自1997年加入国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以来,一直都认真贯彻《化学武器公约》,制定和完善国内的监管法规。而新《实施细则》的修订,从一定层面来说,也是履行《公约》的客观需要。

  随着中国对监控化学品管理的日趋渐严,若有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等活动涉及监控化学品的,应提早做好相应的合规工作,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实施细则》,降低风险。

编辑:宋莉
[来源:瑞欧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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