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8年1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联系电话:010-88330729
电子邮箱:hzpc@sfda.gov.cn
附件:1.化妆品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
2.《化妆品分类规范》起草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
附件1
化妆品分类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的分类和编码。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备案、注册、管理和统计。
2. 化妆品分类
采用线分类法,按产品功能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同时考虑使用人群,对化妆品进行细化分类。
3. 化妆品编码
3.1 代码结构
采用层次码,代码分4个层次,依次为产品功能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和使用人群,各大类中的细分品类见表1。
3.2 编码方法
化妆品类别代码由第一层至第四层编码按先后顺序组合在一起,层间用“-”进行区分。每层用2位或2位以上数字表示,代码为01~99。涉及多种宣称或使用部位或使用人群时可按其风险程度依次排列,如防晒修复类的宣称编码为0920。
3.3 分类编码表
化妆品分类编码见表1。
表1 化妆品分类编码
编码1 | 功能宣称 | 编码2 | 作用部位 | 编码3 | 剂型 | 产品类别及剂型举例(包括但不限于) | 编码4 | 使用人群 |
00 | 其他 | 00 | 其他 | 00 | 其他 | 00 | 其他 | |
01 | 育发类 | 01 | 头发 | 01 | 膏霜类 | 隔离霜、BB霜、CC霜、霜状面膜、香脂、冷霜、焗油膏、发膜、护发素、染发膏、遮瑕膏、慕斯、脱毛膏、洁面膏、洁面霜、剃须膏、卸妆膏、按摩膏、润唇膏、润肤霜、雪花膏、洗发膏、睫毛膏、遮瑕霜、美容霜、香膏、字母霜(如BB霜、CC霜等)、气垫霜、粉条等 | 01 | 普通人群 |
02 | 染发类 | 02 | 头皮 | 02 | 乳液类 | 乳、乳液、奶、奶液、蜜、露、精华液、精华乳、粉底液、乳状面膜、洗面奶、发乳、有载体面膜、脱毛乳、沐浴乳、洁面乳、卸妆乳、肌底液、妆前乳、修颜乳等 | 02 | 孕妇 |
03 | 烫发类 | 03 | 皮肤 | 03 | 水剂类 | 啫喱水、精华水、香波、脱毛液、泡沫、露、液、水、洗发水、卸妆液、沐浴液、洁面露、沐浴露、化妆水、精华水(精华液、精华露)等 | 03 | 哺乳期妇女 |
04 | 脱毛类 | 04 | 躯体 | 04 | 凝胶类 | 啫喱、啫喱膏、凝胶、胶、凝露、晶露、啫喱面膜等 | 04 | 儿童 |
05 | 美乳类 | 05 | 面部(不包含粘膜部位) | 05 | 油剂类 | 精油、唇蜜、唇彩、卸妆油、护肤油、唇露、眼线液、按摩油、发油、精华油等 | 05 | 男士 |
06 | 健美类 | 06 | 眼部 | 06 | 粉剂类 | 粉、颗粒、粉底、散粉、粉块、粉饼、腮红、颊彩、眼影、眼彩、气垫粉底、粉状面膜、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定妆粉、面膜(粉)、浴盐、洗发粉、染发粉、胭脂、眼影、眉粉等 | 06 | 老年人 |
07 | 除臭类 | 07 | 唇部 | 07 | 泥类 | 泥状面膜、洁颜泥等 | ||
08 | 美白祛斑类 | 08 | 鼻部 | 08 | 喷雾剂类 | 定型发胶、喷发胶、发胶、彩喷等 | ||
09 | 防晒类 | 09 | T区 | 09 | 气雾剂类 | 摩丝、剃须泡、防晒喷雾、化妆水(如保湿喷雾)等 | ||
10 | 抗皱类 | 10 | 耳后 | 10 | 贴膜类 | 面贴膜、拔毛贴、鼻贴、吸油膜、干膜等 | ||
11 | 祛痘类 | 11 | 发际线处 | 11 | 蜡基类 | 唇膏、眉笔、唇线笔、发蜡、睫毛膏、唇彩、液体唇膏、眼线膏、眼线笔、眉膏、唇釉、口红、舒缓膏,卸妆膏等 | ||
12 | 控油类 | 12 | 剃须部位 | 12 | 有机溶剂类 | 指甲油、甲彩、花露水、香氛、香水等 | ||
13 | 去屑类 | 13 | 眉毛 | 13 | 胶囊类 | |||
14 | 去角质类 | 14 | 睫毛 | 14 | 多相类 | 双层卸妆油、水油两相、多层相等 | ||
15 | 爽身类 | 15 | 脸毛 | 15 | 混合剂型 | |||
16 | 清洁类 | 16 | 颈部 | 16 | 片剂类 | 冻干片、冻干球、冻干棒等 | ||
17 | 卸妆类 | 17 | 肩部 | 17 | 湿巾类 | |||
18 | 保湿类 | 18 | 胸部 | |||||
19 | 滋养类 | 19 | 腋下 | |||||
20 | 修复类 | 20 | 手部 | |||||
21 | 美容修饰类 | 21 | 足部 | |||||
22 | 芳香类 | 22 | 指(趾)甲 | |||||
23 | 头发造型类 | 23 | 体毛(包含腋下) | |||||
24 | 隔离类 | 24 | 体毛(不包含腋下) | |||||
25 | 去黑头类 | 25 | 臀部 | |||||
口腔(牙齿和口腔粘膜) | ||||||||
备注:化妆品类别编码由第一层至第四层编码按先后顺序组合在一起。 例如:剃须滋润膏分类编号为19-15-01-01; 儿童防晒霜分类编号为09-03-01-04; 美白滋养乳液分类编号为0819-03-02-01。 |
附件2
《化妆品分类规范》起草说明
为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作为我国化妆品的根本性法规,对化妆品分类的界定已不能很好的满足化妆品行业发展的需求。为适应市场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组织对化妆品分类进行研究。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对市场现有的化妆品品类进行调研分析,对现行的化妆品分类进行优化细化,建立科学合理的化妆品分类方式,为化妆品行业的规范发展和科学监管提供依据。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合理细化。在遵循现有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以产品功能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和使用人群为依据细化分类。实行开放式的分类表格设计,可依据行业和科技的发展对分类进行动态增补或调整,合理高效。
(二)科学分类,确保安全。采用线分类法,按产品功能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同时考虑使用人群,对化妆品进行细化分类。
(三)编码原则,准确定位。实施编码原则,可以准确地定位产品的功能、作用部位以及剂型信息,有利于更准确地把握产品的安全性信息,利于产品的追根溯源。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建立功效宣称、使用部位、剂型、使用人群、安全风险基础上的化妆品分类原则
通过查阅文献,以及对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化妆品分类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美国的化妆品分类方式主要以产品功能(如浴用制剂、芳香制剂、防晒制剂等)来对产品进行大的归类,同时兼顾特殊使用部位(如眼妆制剂、指甲制剂、口腔清洁产品等),以及特殊使用人群(如婴儿产品);欧盟结合功能(如抗皱产品、脱毛剂等),作用部位和剂型(如用于手、脸、足部的乳霜、乳液、露、啫喱和油),同时考虑特殊使用部位(如面部和眼部化妆品与卸妆产品、唇用产品等),来对化妆品进行分类;日本将化妆品、医药部外品进行功能细化,以功能为基准进行分类;韩国主要以功能作为化妆品分类的一级坐标(如染发用产品类、洗浴用产品类等),同时结合特殊部位(眼部化妆用产品类(眼部彩妆产品类)、指甲用产品类、刮脸用产品类),以及特殊人群(如儿童用产品类),使其分类体系更加完善。
广大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化妆品的时候,第一需求以及关注点即为化妆品的功能,而功能效用决定了选择何种功能性原料,因而成为影响化妆品安全的第一要素,因此功能在引导消费、保障消费者安全、制定监管法规及制度方面自然也成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对化妆品的需求更加多样化,化妆品行业也逐渐的细分,不同的作用部位、不同的剂型、不同的人群都会对化妆品的安全有效使用产生影响。眼部、唇部等粘膜部位皮肤更薄更细腻,在保证功能的同时,产品的刺激性要尽可能小,以保证消费者安全使用。婴儿和儿童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皮肤与成人相比有很大的不同,更容易引发过敏和其他伤害,因而化妆品研发以及监管都要区别对待。特殊剂型,比如气雾剂类产品,因为压力大,粒子非常细小,易被吸入人体,对人体产生潜在危害,在分类进行监管的时候就要考虑到其特殊性。
(二)实行编码制度
通过对市场现有的化妆品品类进行调研分析,在尽量囊括市场现有全部化妆品品类的基础上,从实际需要及监管的角度出发,在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的大框架下,建立功效宣称、使用部位、剂型、使用人群、安全风险基础上的化妆品分类原则,将功能更加细化,并将作用部位和剂型进行细化规范化,对化妆品实行编码原则。采用这种分类方法,市场上任何产品都能归入相应品类,且对应相应编码,通过每种产品的编码,就能清楚地知道该产品功能、作用部位、剂型、使用人群等信息。准确地定位产品的功能、部位、剂型以及使用人群,有利于更好地分析把握产品的安全性信息,对问题产品追根溯源,也有利于科研工作者和监管工作者更加细化规范地定向对产品进行研发和监管。
(三)开放式分类表格管理模式
由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已有20余年,对化妆品分类的界定已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和当前化妆品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伴随科技进步和市场的发展,化妆品的功能、剂型、作用部位、作用人群等涉及产品安全性的因素会出现新的动向,采用开放式表格,对化妆品分类进行动态管理,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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