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详情
为规范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评估监测程序及工作内容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可开展现场勘查。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符合基本条件的,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整改完善后,再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完成现场评估监测,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应编制评估监测报告,给出明确的评估监测结论和建议。
从有组织排放对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进行评估,为生态环境部环保绩效评级提供数据支撑
主要包括对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资料审查,针对有组织排放开展现场勘查,提供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DCS和CEMS系统以及自行监测规范化技术咨询,开展评估主要净化设备的有组织废气监测、CEMS比对监测及相关设备人工煤气成分分析和煤质分析达标情况,并对结果是否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进行分析。
相关技术服务能力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35号
《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
产品名称 | 检测项目 | 检测标准 |
固定污染源烟气 | (SO2、NOx、颗粒物)排放 | GB/T 16157-1996 |
固定污染源烟气 | (SO2、NOx、颗粒物) | 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
固定污染源烟气 | (SO2、NOx、颗粒物) | 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固定源 |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
固定污染源废气 |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 HJ 836-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
1、生态环境部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御林军、国家队”;
2、2019年完成国内钢铁行业首个超低排放改造试点项目评估监测(首钢迁安钢铁公司超低排放改造试点项目评估监测),2020年完成国内钢铁行业首个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试点项目评估监测(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超低排放评估监测),3年内共完成14个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项目;
3、根据太钢、安钢等已完成案例,形成1套专属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标准化项目实施方案,1个技术秘密及3个案例;
4、超低排放评估已覆盖宝武集团内各钢铁主业,并以此为基点辐射“一基五元”中焦化、水泥、新材料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