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布2023年第四批关于3个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内容如下: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是云南省首个以立法形式规范机动车排气行为的地方性法规,为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污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标准和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采取“线上+线下”联动,多部门联动等方式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监管,精准打击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打造规范、公正、有序运行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市场,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管理规定(试行)》,现将3个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安宁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案情简介】
根据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检查提供的环境违法线索,2023年7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宁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
经现场调取视频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发现:2023年7月17日、7月19日,该公司环保检测2号线对车牌号为“云A****J”、“云A****7”柴油车进行检测时,柴油车分析仪(透射式烟度计)系统排放过程数据和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数据不一致。“云A****J”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中烟度100%点实测值为0.01,80%点实测值为0.05,但分析仪(透射式烟度计)系统排放过程数据的光吸收系数(烟度)均为0.00;“云A****7”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烟度100%点实测值为0.02,80%点实测值为0.06,但分析仪(透射式烟度计)系统排放过程数据的光吸收系数(烟度)均为0.00。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给予10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随着以汽车为主的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庞大,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尾气特别是不达标的尾气,对我们生活的环境造成重要的影响。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联动配合,通过双随机监管、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等方式发现问题、及时移送违法线索,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车辆摸排、视频核实等方式,加大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了一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二、昆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8日,原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中心对昆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机动车云00***7检验报告单中氮氧化物污染物指标异常。
经现场进一步调取该机动车检测视频核实,发现该公司检验员在检测该机动车全过程中,始终用脚踩踏着氮氧化物分析仪采样管,致使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数据不真实,且出具了合格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检测报告(定期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0元,并给予10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是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的重要举措。本案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车辆摸排、视频核实等方式全面收集证据,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该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三、昆明某机动车安检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案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4日,原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中心对昆明某机动车安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简易工况法开展机动车检测,而选择使用双怠速法对10辆机动车开展排气污染物检测。其行为违反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有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未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使得部分尾气超标排放的车辆通过检测,给环境空气质量带来不利影响。本案查处对规范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作业秩序有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3.《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