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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

国新网 中国政府网 2023-08-15 点击 55 次

导读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在国新办14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负责人刘琳表示,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责,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采取多种措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努力让外商投资企业有更多的获得感,其中包括支持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

  答记者问

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jpg

  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

  按照制度规定,和内资企业一样,外商投资企业每年都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据了解,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年度报告公示实施了一系列改革。请问,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便利化措施?谢谢。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负责人刘琳.jpg

  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负责人刘琳:

  谢谢您的提问和对企业年报工作的关心关注。年报是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也是企业积累自身信用的过程,这一点无论是对于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一样的。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立足职能,通过实施“多报合一”等便利化改革措施,提升服务质量,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幅减轻企业负担。市场监管总局自2020年开始实施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在全国实现市场监管、人社、统计、海关、商务、外汇部门的年报事项“多报合一”,减少了120余项原海关年报数据项、170余项原商务和外汇年报数据项。同时,各部门间还建立了名单管理、信息共享、答复咨询、抽查检查等机制,强化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和数据共享,提升政策指导和咨询答复的便利度。

  今年以来,为了缓解年报期间监管部门存在无差别催报、指导年报力量不足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实施年报精细化改革,通过采取分类管理、分时联合推进等措施,减少了无差别年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打扰,也让市场监管部门能够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另外,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开始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营商环境试点城市探索企业年报与税务部门的“多报合一”改革,在积累经验和成效的基础上,成功在河北、江苏、浙江、山东等地推广。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一次登录、一次填报”即可全面完成市场监管和税务年报,最大限度提高年报的便利度。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改革创新,稳妥有力推进年报“多报合一”,提升年报集成化水平,推动年报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服务好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工作。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北京广播电视台记者.jpg

  北京广播电视台记者:

  好的营商环境对企业来说就像阳光、空气和水一样重要。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责,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多措并举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请问,市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谢谢。

  刘琳:

  谢谢您的提问。非常赞同您刚才的说法,确实,对于企业来说,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空气和水一样重要。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责,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采取多种措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努力让外商投资企业有更多的获得感。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积极做好外资企业的准入工作。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选取北京等7省(市)开展香港投资者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试点,便利香港投资者。

  二是坚持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比如在反垄断方面,完成《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5部反垄断法规配套规章,为合规经营提供清晰、透明、可预期的指引。扎实开展民生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持续提高经营者集中审查效率,高效审结没有竞争损害的经营者集中。

  三是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和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今年上半年,查处商标、专利等领域违法案件1.71万件,依法平等保护内外资企业知识产权。

  四是探索婴配乳粉产品配方和特医婴配食品注册境外现场核查创新举措。大家知道,今年4月份,在习近平主席和法国总统马克龙的见证下,签订合作备忘录,批准法方6个婴配新国标的配方注册。另外,持续推进荷兰、丹麦、新西兰等国家注册境外现场核查。目前,由境外政府协助核查并获得我方批准的婴配新国标配方达78个。

  五是支持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发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外资企业和外国专家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目前,62%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外资企业委员。提升国内国际标准一致性,中国国际标准转化率目前已经超过80%,重点消费品标准与国际一致性程度达95%。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已经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立足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持续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提供规范、便利、统一的登记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继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实现对诚信守法的外商投资企业“无事不扰”,为外资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贡献市场监管的力量。谢谢!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全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国发〔202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

  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与国内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优化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的申报程序。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二)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先行先试力度。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支持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序增加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地区。稳妥增加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地区。

  (三)拓宽吸引外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建立健全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各类开放平台,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沿边地区探索通过产值、利益等分享机制,结对开展产业转移协作。对在中国境内进行整体性梯度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

  (五)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加强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推动外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出台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

  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中国境内生产”的具体标准。研究创新合作采购方式,通过首购订购等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推动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适时通报典型案例。外商投资企业如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依规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

  (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服务。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

  (八)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各地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

  四、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九)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国际投资争端应对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强化争端预防,妥善处理国际投资争端。坚决打击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省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

  (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支持各地区依托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站,受理参展产品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提供有效预防侵权措施。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须自主承诺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会商,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对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不予采购、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针对跨区域、链条化侵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加快办理进度,建立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机制,适当简化程序性要求。

  (十二)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

  五、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三)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持续优化入出境政策措施,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指导我驻重点引资国家或地区使领馆继续为跨国公司高管申请签证提供便利,通过驻外经商机构及时宣介我入境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提高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应用便利度。

  (十四)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支持北京、天津、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在实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制度过程中,试点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建设服务平台,提供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服务。

  (十五)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十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各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减免政策提供便利。

  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七)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通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加大对外资标志性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使用,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重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十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指导地方各级商务、税务等部门细化政策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十九)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帮助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指导帮助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

  七、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二十一)健全引资工作机制。开展“投资中国年”系列活动,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服务地方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建立投资促进合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构建投资促进平台。鼓励各地区探索对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有效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通过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调剂等方式,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引资机构、商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

  (二十二)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支持各地区投资促进团组常态化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参会参展等活动,邀请外商来华投资洽谈。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按工作需要为项目相关外方人员签发多次往返商务签证。

  (二十三)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加强我使领馆与驻在国家或地区重点企业的联系,宣介中国投资机遇。支持各地区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更好发挥本地区设立在境外的投资促进机构(代表处)作用,强化与境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

  (二十四)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体系,注重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防止简单以引资规模和实际到资金额统计数据作为考核和相关企业、人员奖惩的依据,切实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

  八、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全力实现利用外资促稳提质目标。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出台配套举措,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政策宣介,及时落实政策措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信心。

  国务院

  2023年7月25日

  (本文有删减)

编辑:张圣斌
[来源:国新网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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