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新乡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0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执法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交办新乡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1.未经检验填写环保外检单;2.环检1号线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不足40cm(37cm)”违法违规问题。
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调查核实,现场调取该公司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环保检测视频等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2023年以来共有15辆小型汽车未经检验填写环保外检单,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环检1号线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已调整,长度大于40cm,经调阅该公司环检1号线视频显示,2023年3月13日上午该公司工作人员安装调整了环检1号线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至发现该公司环检1号线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不足40cm(37cm)这段时间内,该公司环检1号线检测1台柴油车,且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上述16辆汽车均已按该公司收费标准收费,共收取环检费用2240元。该公司站长现场承认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
【查处情况】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予以罚。
【启示意义】
1、各机动车检验机构要严格落实对机动车检验主体责任,从法律主体责任落实、检验设备配置、检验场所条件,以及检验技术人员条件和管理体系运行等5个方面开展全面自查,严格对照机动车检验检测标准开展检验检测。
2、生态环境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严重违法行为。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严格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五大队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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