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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淀粉火腿抽检防腐剂不符合要求,河北某食品公司被罚7万余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2-07-27 点击 64 次

导读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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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2日,保定市清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股收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于2022年3月24日对北京永盛鲜汇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房山区良乡第二分公司销售的保定新兴肉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1月18日生产的无淀粉火腿的《检验报告》(№: BCS2203068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BCS22030686)以及《检验结果告知书》(清市监检鉴结〔2022〕50005号),并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的发现的飘飘食品及图形商标的无淀粉火腿。当日,当事人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2年5月24日,我局收到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复检报告(№: CJ10YP22052686R1),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无淀粉火腿)的违法行为。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无淀粉火腿)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近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四项和《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从重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产品已售出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和《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从轻处罚的情形。故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八条和《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食品安全监管类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19.96元;                 

       2、罚款70000元,两项合计70719.96元。

       特此公告。

保定市清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编辑:刘宏超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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