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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被通报

湖南生态环境 2022-05-10 点击 101 次

导读7起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案件被公布!

近年来,长沙、湘潭、常德、邵阳等地执法人员对机动车检测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少数第三方检测公司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结果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有效震慑违法违规环境违法行为,现向社会公开发布7起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案件。

湖南某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湖南某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湖南某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车间安检动态终点区铺设有气管并连接了机动车尾气取样探头、过滤器、三通阀门等,该气管通过检测车间地板通道接入检测控制室,并在控制室外通过三通阀门连接到检测分析仪工位机取样进气口。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环检线实时监控视频录像及调查询问该公司相关人员,查明该公司弄虚作假,通过地板通道的气管、以车况正常车辆尾气替代待检车况不佳车辆尾气的方式对三台车辆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案件处理结果

湖南某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排气检测业务中弄虚作假,以其他车辆尾气替代待检车辆尾气的手段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该单位已缴纳罚款并拆除违规设施。

湘潭市某某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17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和生态环境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经调取湘潭市某某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监控视频时发现该公司涉嫌违法。根据湘潭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中心移交的案件线索,2021年5月20日,湘潭市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湘潭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中心工作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在2021年5月12日—5月14日对湘CA***6、湘CH***7等2辆车进行尾气检测时,发现有明显可见黑烟,仍对2辆车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而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结果判定要求,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应判定为检验不合格。该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按照操作规定将尾气检测探头插入到检测车辆排气管指定位置(尾气检测探头应插入排气管内40厘米),插入排气管内不足 40 厘米,导致检测数据失真,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案件处理结果

湘潭市某某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湘潭某畅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28日,湘潭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中心以《工作交(协)办联系单》的形式移送湘潭某畅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检测湘CL***6、湘C5***9 及湘B9***7 尾气检测中涉嫌违法的线索。2021年12月1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湘潭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中心工作人员现场调监控录像对该公司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

1、该公司在2021年3月26日对湘C5***9进行尾气检测时,发现有明显可见烟度,仍对该车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而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结果判定要求,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应判定为检验不合格。

2、2021年4月29日,在对湘CL***6(有双排气管)检测时,只插入了单排气管探头;

3、2021年8月27日,对湘C5***9 及湘B9***7尾气检测时,检测探头插入不足 40 厘米。

另查明,该公司对湘C5***9、湘B9***7、湘CL***6等三台车进行尾气检测的收费标准为100元/辆。 

案件处理结果

湘潭某畅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湘潭某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任务,2020年10月30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湘潭某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调取视频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13时10分对明显冒黑烟的车辆湘A6***E检测时,以及2020年10月10日14时30分对明显冒黑烟的车辆湘CA***9检测时,采取将尾气检测采样管插入深度调整至15-20CM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同时调查发现:该公司车辆环保检验费用为 100 元/辆。 

案件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以罚款15万元。

湘乡市某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17日,湘潭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中心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湘乡市某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对牌照号为湘AU***6、湘C7***5的两台柴油汽车进行尾气检验时涉嫌违法。湘潭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中心将此情况以《工作交(协)办联系单》的形式移送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0年12月18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湘潭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中心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

1、该公司在2020年12月17日对湘AU***6、湘C7***5两辆车进行尾气检测时,发现有明显可见烟度,仍对两辆车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而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结果判定要求,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应判定为检验不合格。

 2、2020年12月17日,该公司在对湘C7***5的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未在检测线上进行,而是在机动车通道上进行的检测。

另查明,该公司对湘AU***6和湘C7***5两台柴油汽车进行尾气检测的收费标准为150元/辆。

案件处理结果

湘乡市某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常德市安乡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验结果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14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移动污染源在线监管平台,发现安乡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利用三通阀门违规铺设取样管,使用合格车辆替代不合格车辆进行检测,给排放不达标的车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安乡分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核查,通过对案发时间的视频核对,核实该公司分别在2021年9月24日、10月8日,两次利用合格车辆替代不合格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了5份虚假检验报告。另查明,该公司出具5份虚假检验报告违法所得为1275元。

案件处理结果

常德市安乡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安乡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27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该公司被查处后,积极整改,拆除了代检作弊设施,在操作车间增加监控摄像头,规范了检验操作流程。

新邵县某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

案情介绍

2019年9月16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警总队双随机联合检查时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新邵县某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用甲车代替乙车监测、车辆取样管未取样仍出具排放合格报告的情况。

2019年9月17日,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现场调查、询问、查看照片、观看视频等方式查明:该公司2019年8月15日在对湘E2***8车辆尾气检测的过程中取样管未插入被检车辆的取样口内取样而出具了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2019年6月26日在对湘E24**2车辆进行尾气检测的过程中取样管未插入到被检车辆取样口内取样而是将取样管插入到湘E2B**2车辆的取样口内进行尾气取样,出具了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

案件处理结果

新邵县某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排气检测业务中虚弄作假检测,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新邵分局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责令其进行整治、召回涉事车辆重检。

典型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汽车为主的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庞大,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尾气特别是不达标的尾气,对我们生活的环境造成重要的影响。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如果其检测过程弄虚作假,形同虚设,未真正发挥检测监督作用,任由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必将影响所在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因此,必须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杜绝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

近年来,湖南省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全省机动车检测机构行业的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不规范检测、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典型案例,有效打击了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行为,极大地震慑了机动车检测机构行业,对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了良好地教育和警示作用。

编辑:张圣斌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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