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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四川省住建厅 2021-04-02 点击 67 次

导读四川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通知,《办法》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7〕11号)、《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川办发〔2016〕6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 (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从事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操作的人员 (以下简称检测人员)以及其他与检测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 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及信息发布。

  第五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进行日常信用采集、评价、异议受理和复核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 动态记录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并负责对全省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发布及异议复核认定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应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信用评价管理应用情况进行评估,调整评价标准,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

  第八条 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基本信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其它认证、认可或授权证书等证书编号,检测人员名单等(样表见表1);

  (二)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三)信用评定情况记录: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

  (一)检测机构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在工程建设检测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获国家实验室认可;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限住建行业检测类);守法守信,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积极开展技术创新,获得市(州)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限住建行业检测类);参加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比对结果满意;积极响应政府重大决策,为精准脱贫、乡村振兴、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协助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等做出重要成绩;检测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培训合格等。

  (二)检测机构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检测机构因弄虚作假、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受到有关部门不良评价、认定;检测机构不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不具有从事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具有从事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测设备设施和试验环境等。

  第十条 建立检测人员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检测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社保编号、出生年月、专业、学历、职称、工作简历、考核情况等(样表见表2);

  (二)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三)信用评定情况记录: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

  (一)检测人员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检测人员在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守法守信,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检测人员在日常检测工作、技术创新、教育培训等方面表现良好,受到市(州)级及以上各类个人表彰、荣誉称号、奖励的行为等。

  (二)检测人员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检测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检测人员因弄虚作假、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受到相关部门不良评价、认定的;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在检测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

  第十二条 对与检测活动相关的其他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如若存在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评价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可通过检测机构自主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采集。

  第十四条 用加、扣分制对采集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加分总分10分,扣分总分100分。其中,检测机构扣分项分为机构资质与管理水平(43分)、检测行为(57分)两大部分。 具体加分和扣分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附件1)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附件2)的规定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检测机构自主上报,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日常信用监管,采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及证明材料。不良信用信息采取“发现一次处理一次”的原则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管、日常监督检查及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经依法依规作出认定后,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进行扣分。同一事项存在多个加分或扣分内容的,以该事项的最高加分或扣分值计分。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示与发布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需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所填写加分项经执业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jst.sc.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jst.sc.gov.cn)上进行动态发布(包括得分情况和严重失信名单)。

  第二十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jst.sc.gov.cn)上设置全省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查询窗口。

  第六章 异议受理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成立全省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委员会,负责质量检测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认定。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异议受理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由采集实施单位负责调查报送。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书面异议申诉材料,及时向采集实施单位提出申诉。异议受理单位予以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异议人对申诉核实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再次复核。涉及质量检测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认定的,应当组织工程质量检测专家委员会作出鉴定。

  第七章 信用应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严重失信名单制度,有下列行为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进行管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检测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检测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检测工作失误,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未经检测或虚假检测伪造数据出具检测报告的;

  (五)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检测业务或超出已经取得的资质和CMA参数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

  (六)综合信用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第二十六条 凡综合信用评价得分低于70分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纳入失信名单,对其建立重点监控机制(如加大飞行检查频次、视频抽查频次,及采用现场原位复测、盲样测试等方式抽查)。

  第二十七条 凡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检测机构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经复查整改合格后,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第二十八条 凡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检测人员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经复查合格后,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个人评优评奖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条 国有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检测机构时,可以实行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投标人资格条件挂钩,并将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投标入围、评标条件的重要依据。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就投标资格条件对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检测机构作出限制。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 可以使用开标当日投标人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联合体投标的 ,按照组成联合体各投标人所属专业分类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最低分作为联合体得分)作为评标条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招标文件在原有商务标和技术标基础上增加信用标。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取值范围为5-10%,按综合评估得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的,按有效投标价评出前三名,并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除以投标价格,按比值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比值相同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高可优先。

  采用其他竞争方式的国有投资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可以参照以上招标方式执行。

  非国有投资项目及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的检测项目,可以参照以上方式选择质量检测承揽人。

  第三十二条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行激励、限制、惩戒差别化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暂未纳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系统”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行追踪溯源,监督其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川建行规〔2019〕3号)作废。


编辑:郭伟华
[来源:四川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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