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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四项改革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4-13 点击 289 次

导读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2个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外,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四项改革内容。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通知要求,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2个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外,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四项改革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广东自贸试验区外)

一、主管处室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二、改革内容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下同)”实行以下改革:1.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减少审批事项。2.对部分审批事项实行形式审查,免于现场评审。3.对部分审批事项实行备案制,免于办理审批。4.全面推行网上许可系统,提高审批效率。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

四、许可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五、具体内容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减少审批事项。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或者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不纳入资质认定范围。如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

不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的,无需申请资质认定。对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仅受理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的资质证书注销、能力项目取消申请、授权签字人变更等资质认定事项,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二)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复查)时在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采取形式审查方式给予审批,无需实施现场评审。

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实行由申请人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办理方式。

3.全面推行网上许可系统,提高审批效率。广东省级发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实行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办证全程“零跑动”及办证进度全流程查询。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如需技术评审,时限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程序流程

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

(二)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状况,将失信主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三)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声明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编辑:张圣斌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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