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等规定,认监委对2014年4月23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2014年第11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称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机构应尽快依据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好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GB/T 19630-2019《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的宣贯。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需依据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三、认监委2014年第11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认监委
2019年11月6日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doc
编号: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目的和范围
2. 认证机构要求
3. 认证人员要求
4. 认证依据
5. 认证程序
6. 认证后管理
7. 再认证
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9. 信息报告
10. 认证收费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认证人员要求
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5.认证程序
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认证依据。
5.1.4认证收费标准。
5.1.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1.8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认证证书、销售证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5.1.9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的要求。
5.2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的条件:
5.2.1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①。
5.2.2认证委托人建立并实施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5.2.3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枸杞产品还应符合附件6的要求。
5.2.4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因以下情形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1)提供虚假信息;
(2)使用禁用物质;
(3)超范围﹡②使用有机认证标志;
(4)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5.2.5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因除5.2.4所列情形之外其它情形被认证机构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5.2.6认证委托人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①产品的所有权是指认证委托人对产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②范围是﹡范围是指认证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生产、加工、经营)范围。其中产品范围是指有机认证涉及的产品名称和数量;场所范围是指认证的所有生产场所、加工场所、经营场所(含办公地、仓储),包括生产基地和加工场所名称、地址和面积或养殖基地规模,以及加工、仓储和经营等场所;过程(生产、加工、经营)范围是指有机生产、加工、经营涉及的生产、收获、加工、运输、储藏等过程。
5.2.7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①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认证委托人,应同时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生产单元/加工/经营场所概况。
③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④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品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采集情况的描述;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品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⑤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
(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管理手册和操作规程。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计划,上一年度有机产品销售量与销售额(适用时)等。
(6)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声明。
(7)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8)其他。
5.3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符合5.2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5.3.1审查要求如下: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3.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3.3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认证委托人及直接进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标准要求。
5.4现场检查准备
5.4.1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
5.4.2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认证机构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5.4.3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范围等。
(3)检查组组长和成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
(4)检查要点,包括投入品的使用、产品包装标识、追溯体系、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和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等。
5.4.4认证机构可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认证委托人。
5.4.5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为确保认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全过程的完整性,检查计划应:
(1)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全部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2)覆盖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加工场所和工艺类型。
(3)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适用时)、进口产品的境内仓储、加施有机码等场所(适用时)。
(4)对由多个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参与有机生产的组织(如农业合作社组织,或“公司+农户”型组织),应首先安排对组织内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组织的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布和生产季节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对农户抽样检查的数量和样本,抽样数不应少于农户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且最少不小于10个;农户数量不超过10个时,应检查全部农户。若认证机构核定的人日数无法满足现场所抽样本的检查,检查组可在认证机构批准的基础上增加人日数。
(5)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当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②申请认证组织内的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规模、生产模式的差异。
③以往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④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⑤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
5.4.6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认证周期内首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
5.4.7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5日将认证委托人及生产单元、检查安排等基本信息报送到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检查方案和计划等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日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
5.5现场检查的实施
检查组应根据认证依据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5.2.7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
5.5.1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时,也应关注其对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可能影响及控制措施。
(2)对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
(3)对GB/T 19630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衡算。
(5)对产品追溯体系、认证标识和销售证的使用管理进行验证。
(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
(8)采集必要的样品。
(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5.5.2样品检测
(1)认证机构应编制抽样检测的技术文件,对抽样检测的项目、频次、方法、过程等做出要求。
(2)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所有产品抽样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对植物生产认证,必要时可对其生长期植物组织进行抽样检测。如果认证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仅作为该委托人认证加工产品的唯一配料,且经认证机构风险评估后配料和终产品检测项目相同或相近时,则应至少对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抽样检测并得到检测结果。
(3)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4)产品生产、加工场所在境外,产品因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等原因无法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可委托境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要求。对于再认证产品,可在换发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入境后由认证机构抽样,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立即暂停或撤销证书。
(5)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
5.5.3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查
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操作的分包方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测(检测)报告。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可采信县级以上(含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当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或出具其他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 19630规定的要求。
进口产品的产地环境检测委托人应为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操作的分包方。检查员可结合现场检查实际情况评估是否接受认证委托人已有的土壤、灌溉水、畜禽饮用水、生产加工用水等有效的检测报告。如否,应按照GB/T 19630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可以是符合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要求的境外检测机构。关于环境空气质量,认证机构应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官方网站、大气监控数据或报告等内容,确认是否符合GB/T 19630规定的要求。
5.5.4对有机转换的检查
(1)多年生作物存在平行生产时,认证委托人应制定有机转换计划,并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确认。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的地块不能获得认证。
(2)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且不应缩短转换期。
(3)有机产品认证转换期起始日期不应早于认证机构受理申请日期。
(4)对于获得国外有机产品认证连续4年以上(含4年)的进口有机产品的国外种植基地,且认证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其符合GB/T 19630要求,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免除转换期。
5.5.5对投入品的检查
(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 19630附录列出的物质。
(2)对未列入GB/T 19630附录中的物质,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5.5.6检查报告
(1)认证机构应规定本机构的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
(2)检查报告应叙述5.5.1至5.5.5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
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3)检查报告应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或音视频等资料。
(4)检查组应通过检查报告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作评价,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
(5)认证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
5.6认证决定
5.6.1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产地环境质量和产品检测结果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同时考虑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特点,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当地农兽药使用、环境保护、区域性社会或认证委托人质量诚信状况等情况。
5.6.2对符合以下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基本格式见附件1、2)。
(1)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检查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2)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检查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并通过认证机构验证。
5.6.3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认证机构不应批准认证。
(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3)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5)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6)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
(7)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8)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9)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10)经检测(监测)机构检测(监测)证明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11)其他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5.6.4申诉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如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6.认证后管理
6.1认证机构应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当地质量安全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科学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及项目。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至少需要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检查,实施不通知检查时应在现场检查前48小时内通知获证组织。
6.2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6.3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6.3.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6.3.2获证组织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6.3.3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过程或生产加工场所变更的信息。
6.3.4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
6.3.5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6.3.6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6.3.7采购的配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6.3.8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6.3.9销售证的使用情况。
6.3.10其他重要信息。
6.4销售证和有机码
6.4.1销售证是获证产品所有人提供给买方的交易证明。认证机构应制定销售证的申请和办理程序,在获证组织销售获证产品过程中(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基本格式见附件3),以保证有机产品销售过程数量可控、可追溯。对于使用了有机码的产品,认证机构可不颁发销售证。
6.4.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购买方签订的供货协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发票、发货凭证(适用时)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监督其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
6.4.3销售证由获证组织交给购买方。获证组织应保存已颁发的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认证机构审核。
6.4.4认证机构可按照有机配料的可获得性,核定使用外购有机配料的加工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产量,但应按外购有机配料批次与实际加工的产品数量发放有机码或颁发销售证。
6.4.5认证机构应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5),对有机码进行编号,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个有机码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认证机构不得向仅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
6.4.6认证机构对其颁发的销售证和有机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7.再认证
7.1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获证组织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7.2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
因生产季或重大自然灾害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安排再认证检查的,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7.3对超过3个月仍不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应按初次认证实施。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8.1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再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日期再加12个月。认证证书基本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件1、2的要求。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的获证组织,应在其有机认证证书中标明相应产品获许授权使用的商标信息。
认证证书的编号应从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编号规则见附件4。认证机构不得仅依据本机构编制的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8.2认证证书的变更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
8.3认证证书的注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
8.4认证证书的暂停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实施。
8.5认证证书的撤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实施。
8.6认证证书的恢复
8.6.1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认证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认证证书。
8.6.2认证证书被暂停的,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确认后,认证机构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8.7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
8.7.1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8.7.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获证组织同时应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8.8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由获证组织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获证组织应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8.9认证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标志被继续使用。
对于无法收回的证书和标志,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声明证书及标志作废。
9.信息报告
9.1认证机构应及时向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的信息。
9.2认证机构应在10日内将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组织的名单及暂停、撤销原因等,通过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认监委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9.3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认证监管部门通报。
9.4认证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有机认证工作报告报送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10.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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