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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虚假报告

合肥在线 2019-05-20 点击 353 次

导读以后,安徽将严打工程质量检测中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而且检测人员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个人也不得出租转让资质证书。

  以后,安徽将严打工程质量检测中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而且检测人员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个人也不得出租转让资质证书。16日,省住建厅下发通知,推出一系列严格铁规,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防范行业中存在的“猫腻”和暗箱操作行为。
  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虚假报告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房屋和市政工程等建设领域十分关键的监管环节,出现一丁点马虎和问题,可能就会导致工程不合格,带来安全风险。不过,在市场上,为了追逐利益,工程质量检测中的一些“猫腻”情况也偶有发生。
  根据新的要求,全省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必须持证上岗还有“红黑名单”制度
  今后,安徽将实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省统一教材统一大纲。检测机构根据已有检测资质及动态核查结果,自主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人员由检测机构发放企业岗位证书,作为人员持证上岗的依据。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管理部门依法将检测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予以公示,并建立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如果发现检测机构存在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等行为,都将依法查处。

编辑:张岩
[来源:合肥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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