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家认监委官网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国家认监委将针对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100家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此外,国家认监委还将会同生态环境部联合开展“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共抽取相关领域200家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详情如下: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认办实〔201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放、管、服”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及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改革的要求,国家认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安排
1.开展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针对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100家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相关检查工作由国家认监委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具体策划组织安排,检查专家由国家认监委选派,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予以配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需要,结合风险监测和分类监管要求,按照不重复监管的原则,自行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
各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可根据本行业(所属部门)的监管需要,结合自身职责,按照不重复监管的原则,自行组织开展针对本行业(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或其他形式的监管工作。
2.开展“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国家认监委会同生态环境部联合开展“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共抽取相关领域200家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相关工作要求由两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另行通知。
二、具体工作安排
1.按要求在线提交统计数据、年度报告并进行资质认定自查
今年1月,国家认监委已经结合2017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安排,下发文件部署了检验检测机构上报“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和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自查”的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和审查辖区(行业)内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完成上述材料的上报。
未如期按要求提交统计数据、上报年度报告以及进行资质认定自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被列入行为异常机构名单并录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国家认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资质认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其作为今年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2.按照“双随机”方式组织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进行部署和落实,原则上根据双随机要求产生监管对象及检查组,并对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3.推进“互联网+监督管理”
2018年国家认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各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全面推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信息化终端系统”,推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互联网+监督管理”机制及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完善。
三、其他事项
1.时间安排
6月底前完成检查前准备工作,7至9月实施现场检查,11月底前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和处理结果,12月底前对社会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各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自行组织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本辖区(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监督检查结果。
2.工作纪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检查组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的参观或宴请。
3.联系方式
有关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及本通知相关事项的解释,可联系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监督管理处。
联 系 人:张世鹤、郭栋、谢澄
联系电话:010-82262767、82262733、82262771
传真号码:010-82260754
电子邮箱:zhangsh@cnca.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监督管理处(100088)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