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国家在食品标签方面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要求与我国均有一定的差异。小编整理了其中部分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
1、各国法规标准概况
关于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各国都制定食品标签法律、法规及标准,并授权政府行政部门监督实施,这也体现各国对食品标签管理的重视。
国家 | 相关规定 |
中国 |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日本 | 食品卫生法(法律号233) 农林产品标准化与正确标注法 营养改善法 计量法 不公平赠品类极不公平标签防止法 |
美国 | 21CFR101 |
欧盟 | 食品标签、声明和广告的法规(2000/13/EC)及其补充指令 |
韩国 | 食品标签标示标准 |
俄罗斯 | 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NO.2-F 食品质量和安全法,No.29-FL 标准:GOST R51074-97 食品 消费者信息 一般要求 针对特定食品的其他国家标准 |
澳新 | 澳新食品标准法典 |
2、强制标注的内容
国家 | 相关要求 |
中国 | 1,2,3,4,5,7 |
日本 | 1,2,3,4,5,7,8 |
美国 | 1,2,3,4,5,6,7,8 其中:批次仅限于低酸罐头食品、酸化食品以及婴幼儿食品;日期标示和贮藏指南和食用方法仅限婴幼儿食品 |
欧盟 | 1,2,3,4,7,8 |
韩国 | 1,2,3,4,5,7 食用方法仅适用于冷冻食品 |
俄罗斯 | 1,2,3,4,5,6,7,8 |
澳新 | 1,2,3,4,6,7,8 无须标注沥干物; |
备注 | 1食品名称 2配料表 3净含量/沥干物 4厂商名址 5原产国 6批次 7日期标示和贮藏指南 8食用方法 |
通过对CAC《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提出的8个强制标注内容上看,除“原产国”和“批次”的标注要求外,其他均受到各国的认同。当然,各国的关注程度以及对具体内容的表达方式还有一定差异。
国家 | 相关要求 |
中国 | 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须在食品名称近旁标明“辐照食品”,辐照配料也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
日本 | 各类食品的特殊标注内容:矿泉水、冷冻果汁、(鱼)肉制品、辐照食品、罐头、方便面、乳及乳制品、有机食品等。 |
美国 | 营养信息 Nutrition facts |
欧盟 | 辐照食品:产品需按输入国要求标示“经辐照/电离辐射处理”字样; 转基因食品:标注GMO的来源、过敏性、伦理学考虑以及不同于普品的成分、营养价值和效果等信息。 饮料酒:酒精度超过 1.2%的饮料,需标明酒精含量。 |
韩国 | 茶、饮料、特殊营养食品、健康补充食品等应标示食品类型; 需标示除人工添加的水之外的五种以上成分或配料的含量;四种及四种下时可只标主要成分; 容器、包装材料的标示要求; 其他说明和警示性标注内容(辐照食品、饮料酒、含苯丙氨酸的食品、腐食品等)。 |
俄罗斯 | 生产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食品证书的内容; 辐照食品:不允许使用辐照食品或辐照食品配料; 转基因食品:需提供转基因食品成分及来源;若转基因成分未超过 5%免除标注)。 |
澳新 | 为保护消费者健康、防止误导和欺诈而进行的必要说明和警示:如乳制中必须在主要展示版面以大于 3mm 字体高度注明“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可能的致敏成分、多元醇糖“过量食用可能产生通便影响”等等,另外对辐照食品、运动配方食品、婴儿食品以及膳食补充剂等还有具体要求。 |
各国除食品标签标注的一般性内容外,还有其他强制性和推荐性的标注内容,这些要求比较分散,需关注相关产品的具体法规标准。
3、豁免标注的要求
除没有定型包装的散装食品外,各国虽然都规定了一定条件下其他食品标签的豁免,但豁免的范围也是非常严格和具体的(如小包装食品的定义)。
国家 | 相关要求 |
中国 |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
日本 | 容器包装面积为30cm2以下的食品,可省略标示 |
美国 | 散装食品、不同花色品种的食品的混合包装应以其他方式(柜台卡片、标志或适当说明)告之消费者有关标签信息。 |
欧盟 | 餐饮业消费的食品(大包装附随产品说明:包括食品名称、制造厂商名址、保质期); 小包装食品(最大表面积小于 10cm2 的包装或容器):只标出食品名称、净含量和保质期; |
韩国 | 属立即制作、加工并销售的食品,可将标示事项(只标注食品名称、厂名、制造时间、保管和处理方法)标示在陈列架(箱)或其他标示牌上,可免于单个产品的标签; 散装销售食品:如果冻、糖果等,需在大包装上标示品名、生产厂商、生产时间等; 非定型包装食品:蔬菜、水果、豆腐、腌菜等。 |
俄罗斯 | 生产供自己消费的食品 |
澳新 | 散装食品和无法加贴标签的小包装食品 |
4、文字语种要求
食品标签的文字语种要求体现了对进口食品标签文字方面的宽容性和灵活性,除日本和俄罗斯外,其他各国军允许在本国法定语种的基础上允许使用其他国家文字的做法.
国家 | 相关要求 |
中国 | 汉字,其他语种必须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
日本 | 日文 |
美国 | 英文,并可同时标注其他文字 |
欧盟 | 欧盟内进口国语言,并可同时标注其他文字 |
韩国 | 韩文,进口产品可同时使用其他文字 |
俄罗斯 | 俄文 |
澳新 | 英文,并可同时标注其他文字 |
5、配料成分要求
对于食品配料成分的标注要求,各国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如没有特别强调某种配料的含量水平或功效时,可以以投料量的降序标出各配料名称,无需标明具体含量;有效的加工用水(即成为日后产品的可食用部分)需要标出。
国家 | 一般要求(配料顺序、成分含量、分类名称及代码的使用、水的标注问题) |
中国 | 配料标注的递减顺序,加入量不超过 2%的可例外,可食用包装物也需标注。可采用“植物油”等五种类别归属名称;加工用水需标注,但在加工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标注。复合配料要加以说明,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其加入量低于25%时,可不标示原始配料,但添加剂例外。如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某种成分时,应标示其添加量,其余不需标注成分含量。 |
日本 | 配料顺序无规定、不需标注各种配料的实际含量、无分类名称的使用规定、不需标注加工用水. |
美国 | 配料表按制造时所加入的有效成分降序排列;无使用分类名称的规定;加工用水需标出; |
欧盟 | 配料表应包括食品的全部配料,按质量降序排列;当复合配料在成品中所占份额少于2%时,可不列出复合配料成分表;可采用规定的种类名称标注;如果加工用水仅用于浓缩或脱水配料的复原或仅作为液体媒介并不被消耗时,则不用列入配料表;当食品的标示特别强调某种配料的存在或低含量,而该配料对于食品具有的某种特性必不可少时,应标示该配料所占的最小或最大百分比含量; |
韩国 | 首先应注明《食品准则与标准》中规定的主要成分,然后按质量降序列出其他四种或更多的成分;除个别情况外无需标注成分含量;无分类名称的使用规定;加工用水不需要标出。 |
俄罗斯 | 需标注所有配料名称,且按投料量降序标出,可以使用规定的分类名称,加工用水也需要标出。 |
澳新 | 某一配料成分低于 250g/kg的情况下,可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具体名称;低于100g/kg时免标(添加剂除外);复合配料应以降序排列;无须标出各种配料的含量、可使用分类名称,加工中加入的水必须标出。 |
对于复合配料的标注要求,欧盟和澳新则提出了具体的豁免标注条件,与中国一致,即复合配料在成品中所占份额少于25%时,可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具体名称;低于100g/kg时免标(添加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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