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在各级医疗机构中开展第一批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通过开展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患者通过提供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检验报告单,接诊医疗机构的医师原则上对报告单中互认项目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不再重复检查。
医疗机构之间互认临床检验结果这一话题,在我国提出已经有些年头了。一般认为,实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能够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是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近些年来各地推进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步伐走得却并不顺畅。究其原因,是因为推进该项工作不但要有效解决由各医疗机构之间软件硬件差距带来的检验结果可信度问题,更要解决法律上的责任认定问题。
出于保护患者健康这一最高原则,《通知》虽然要求原则上医疗机构之间应当互认临床检验结果,但同时也规定医生仍然可以根据实际医疗需要再作一次相同的检查。在现实情况中,医患纠纷出现后,所有的检查结果,都可作为证据存在,来自本院的结果,不仅具有本院认可的法律效力,负责检查的医生也会与看病的医生一起,共同承担法律后果。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将使医患双方的矛盾,变成多个医院和一个患者之间的矛盾。由此不难想象,出于规避责任的自保心理,医生就很可能以“特殊情况”和医疗具体需要为理由,尽量规避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临床检验结果承认,从而使相关的要求实际上变为“一纸空文”
要避免出现上述情况,首先要在完善立法上下功夫,让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冲过无法回避的“法律关”。应当组织法律界和医疗界人士,共同探讨医院互认检验结果的责任认定、责任分担,并建立相应的裁判机制。其次,可以考虑让医学检验机构从医疗机构中分离出来,成立专业性的第三方的检测中心或区域性的影像中心,并建立“首检负责制”。总之,要切实推动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社会各界都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从某种角度来说,法律界人士要费的心思只怕比医疗界人士还要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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