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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发布《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 2017-04-25 点击 199 次

导读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浙江省农业厅定于7-8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各市农业局,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相关规定,经研究,定于7-8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一、验证对象

  全省已通过“双认证”(计量认证、农产品检测机构考核)且农产品检测机构考核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必须参加,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自愿参加。

  二、验证项目

  (一)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甲胺磷、甲拌磷(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氧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毒死蜱、敌敌畏、敌百虫、乙酰甲胺磷、三唑磷、水胺硫磷、杀螟硫磷、马拉硫磷、伏杀硫磷、亚胺硫磷、特丁硫磷、倍硫磷、辛硫磷、丙溴磷、治螟磷、蝇毒磷、灭线磷、杀扑磷、乐果、甲基异柳磷、二嗪磷、滴滴涕、六六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三氯杀螨醇、腐霉利、涕灭威(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克百威(三羟基克百威)、甲萘威、灭多威、多菌灵、吡虫啉、氟虫腈(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啶虫脒、苯醚甲环唑、哒螨灵、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咪鲜胺、嘧菌酯、灭幼脲、阿维菌素、除虫脲、苯线磷、稻丰散、地虫硫磷、喹硫磷、磷胺、氯唑磷。

  (二)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猪肉中磺胺类药物(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恶唑、磺胺二甲氧嘧啶)残留检测。

  三、检测方法

  (一)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在《蔬菜和水果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 761-2008)、《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9-2008)、《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19648-2006)、《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46-2008)、《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 5009.145-2003)、《植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04-2003)等5009系列方法中选取一种方法进行操作。

  (二)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GB/T 20759-2006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农质发〔2014〕5号附录--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选取一种方法进行操作。

  四、判定原则

  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结果的判定原则为:回收率在70%-130%范围内的判定为符合,超出上述范围的或存在定性错误的判定为不符合。

  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结果的判定原则为:|Z|≤2为满意结果;2<|Z|<3为有问题结果;|Z|≥3为不满意结果。

  五、组织方式

  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由省农业厅组织,委托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承担。其中,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项目的能力验证工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承担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项目的能力验证工作。省农业厅组织承担单位统一发放盲样,各检测机构自行领样进行检测。

  六、时间安排

  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安排1次,对于能力验证不合格的单位,经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具体安排如下:

  (一)报名。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填写能力验证报名表,于6月20日之前传真到相应验证项目的承担单位,并电话确认承担单位收到。

  (二)发样。能力验证发样工作由承担单位于7月4日完成,各检测机构自行到对应项目验证承担单位领样进行检测。

  (三)检测。各检测机构应自领样之日起96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报送至承担单位。

  (四)补验。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通报15个工作日内向能力验证承担单位提交书面补验申请,补验工作应在8月15日前完成。

  (五)总结。能力验证承担单位应认真统计分析能力验证结果和补验结果,于8月20日前将能力验证结果分析报告报厅质监处。

  七、有关要求

  (一)本次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测机构在两年内农产品检测机构考核(复核)评审时可免于该项现场考核。

  (二)各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派相关检测技术人员携带冰瓶领样。

  (三)本次能力验证所用的标准品由检验机构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准备。

  (四)本次能力验证采用指定检测方法,参加的检测机构须在本单位进行检测,不得分包,不得相互询问,认真完成验证检测工作并按时上报结果。逾期未完成或伪造检测结果的,直接判定不符合。

  (五)各承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和保密原则。

  (六)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组织单位或承办单位联系。

  组织单位联系方式:省农业厅质监处,王永传,0571-86757255。

  承办单位联系方式:

  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虞淼,0571-86757007(电话),0571-86757007(传真),13588425154;地址、邮编: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310020。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周炜,0571-56269751(电话),0571-56269751(传真),15088771416;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外翁线十五堡浙江牧业监测大楼607室,311199。


编辑:徐娜娜
[来源:浙江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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