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对重点产品实行全产业链质量可追溯管理。
推动质量促进工作,不仅需要正向激励引导,也要注重反向约束。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质量安全问题,条例规定,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对食品、药品、重要农产品等重点产品实行全产业链质量可追溯管理;授权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消费品缺陷调查,建立消费品伤害信息监测体系和召回工作体系,明确要求企业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依法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
条例明确,要加强质量安全的事前事后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共享和通报等机制和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处置,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加强企业的信用监管,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条例规定,依法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公示制度,完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推行常态化公共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加强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结果应用,鼓励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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