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二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冶炼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2023年9月12日至15日冶炼公司制砂除尘器出口、制粉除尘器出口、白刚玉熔炼炉排放口、无组织废气、厂界噪声数据检测报告。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检测时段的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9月12日至15日期间,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派检测人员实地到场开展检测。同时发现,为掩盖编造检测数据的事实,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于9月20日派员趁夜进入冶炼公司补拍检测照片。
查处情况
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1月22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71733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时,除应核实检测报告中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是否符合国家规范之外,还应当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实,严厉打击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测、伪造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同时,还要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好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是否符合基本要求进行监督,而不能“一托了之”,放任第三方检测机构凭空伪造检测报告,通过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双向监督,切实封堵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漏洞。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机动车监测监控平台对遂平县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完成检测视频抽查发现,该公司对部分车辆开展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仅十几厘米,随即将线索移交至向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遂平分局。遂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阅检测视频和检验报告,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3月8日、3月11日对豫QXXXX9、豫LXXXX9等7辆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cm,检测方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但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遂平县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9日对该公司罚款116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涉案的7辆柴油车被召回重新检测。
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年检是严把机动车尾气超标的关口,是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少数机动车检测机构无视行业检测标准,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监督管控。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线上”监管优势,精准发现问题,利用机动车监测监控平台数字化、信息化优势,深入排查机动车检测异常数据及信息,发现涉案车辆尾气检测不规范违法行为,通过远程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初步锁定问题线索。同时,根据“线上”问题线索开展“线下”现场调查,调取分析机动车检测数据和监控视频,仔细比对视频节点和检测车辆、检测数据之间的关联性,精准锁定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违法事实,高效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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