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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纳入“变现”“融资”要素范围→三部门联合发文

市场监管总局 2024-06-20 点击 56 次

导读《通知》遵循质量和金融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律,突出质量要素的作用,按照“信息采集、信用评估、贷款服务、贷后管理”的质量融资增信实施全流程进行部署。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遵循质量和金融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律,突出质量要素的作用,按照“信息采集、信用评估、贷款服务、贷后管理”的质量融资增信实施全流程进行部署。其中,质量基础要素主要指企业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具有的能力和资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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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切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健全覆盖质量、标准、品牌、专利等要素的融资增信体系”部署,引导金融机构运用质量融资增信手段对优质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服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质量融资增信的重要意义

质量融资增信是指以企业具备的质量能力、资质等质量要素为依据建立的增信机制,为重视质量、追求卓越、具有较高质量效益水平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开展质量融资增信,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改进金融服务,推进企业走以质取胜之路,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推进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有序开展。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主动作为,深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业务,进一步提升质量效益型企业融资可得性、便利性。

二、明确质量融资增信要素范围

(一)确定要素范围。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主要包括企业在质量信用、质量管理、质量品牌、质量基础、质量创新等五个方面所具备的能力、资质以及获得的荣誉等重要信息。其中,质量信用要素主要指企业的质量信誉评价、信用信息情况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情况;质量管理要素主要指企业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首席质量官设立及获得的政府质量奖等情况;质量品牌要素主要指品牌价值、品牌知名度及品牌影响力等情况;质量基础要素主要指企业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具有的能力和资质等情况;质量创新要素主要指企业技术创新、质量攻关成效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考以上五类要素范围,围绕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和企业融资需求,研究确定本区域质量融资增信要素范围和信息事项。(二)规范要素内容。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质量融资增信要素,制定质量融资增信要素清单,规范信息格式,采集信息内容,提供信息释义。健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采集和实时更新长效机制,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三、扎实推进质量融资增信重点任务

(三)推动信息共享。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对照质量融资增信要素范围,在依法依规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适合的数据采集和信息共享制度,将企业名单及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共享给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大数据功能,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通道及相应工作机制,便于金融机构及时查询企业信用信息,降低信息收集成本。鼓励将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建立评价体系。金融机构根据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和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积极对接企业融资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深入挖掘和利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将其纳入信贷评价和风险管理模型,提高金融机构质量融资增信评价能力。鼓励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征信机构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参与数据共享、数据治理、评价结果建议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风控模型等工作。(五)优化办理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结合质量融资增信要素,开发相关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程度。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开展信贷流程再造和业务创新,提高金融需求响应及审批办理速度,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质量融资增信服务。(六)强化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融资增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要运用企业信息、公共信用等数据交叉验证,实现对企业质量融资增信各环节信息的动态精准掌握,做好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切实防范发生套取和挪用风险。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金融机构需要,及时更新企业的质量融资增信数据。通过联合惩戒等方式,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质量融资增信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 

四、优化质量融资增信保障措施

(七)加强统筹协调。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质量融资增信业务开展的工作方案,强化政策配合和信息共享,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省、市、县联动,做好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八)积极宣传引导。市场监管部门要面向金融机构开展宣传讲解和培训服务,增强金融机构质量意识和素养,提高金融机构开展质量融资增信业务的能力和水平。金融机构要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介力度,提升质量融资增信产品和服务的知晓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等途径,向广大企业宣传质量融资增信政策,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先进做法和创新成果。(九)深化政策支持。支持地方政府将质量融资增信业务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范围,推动设立针对质量融资增信业务的专项担保基金,将质量奖励有关资金用于质量融资增信贷款贴息,推动股权、基金、债券等金融政策工具组合发力,开展质量融资增信相关标准研制。促进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纳入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区、镇)活动中,更好服务企业做大做强、产业建圈强链,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质量融资增信工作任务,定期跟踪工作进展、总结工作经验,相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5月10日


编辑:张圣斌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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