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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厦门3家企业及直接责任人被禁止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环保365 2024-05-28 点击 66 次

导读近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3家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因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近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3家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因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png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52号

元证(厦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白幸
直接责任人员:白幸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运维的厦门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富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运维人员白幸于2024年1月29日至2月20日期间,多次在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报备在线监控仪器故障,并上传厦门市环产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产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MHJ(2024)01195和XMHJ(2024)02040监测报告佐证故障期间以手工监测替代在线监测凭证。上述2份监测报告载明为“自送样”,手工监测水样采集时间为1月28日20:30、1月29日15:00、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2月13日14:00。调阅通富公司废水在线监控站房视频录像和运维人员白幸供述,编号为XMHJ(2024)01195监测报告载明的1月28日20:30未采集水样,运维人员白幸将1月29日现场采集的水样分装成2瓶,作为1月28日20:30和1月29日15:00的水样送检分析;编号为XMHJ(2024)02040监测报告载明的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未采集水样,运维人员白幸2月13日到现场采集水样5瓶,作为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2月13日14:00的水样送检分析。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项“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情形。因此,你单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报备信息截屏,证明你单位运维人员白幸在省平台报备1月28日、1月29日、2月9日、2月10日、2月11日、2月12日、2月13日通富公司在线设备故障,并上传编号为XMHJ(2024)01195和XMHJ(2024)02040的监测报告作为故障期间手工监测替代在线监测的凭证。

2.2024年2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通富微电子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合同》、2024年2月29日对环产公司项目经理张亮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通富公司在污水总排放口安装有一套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由环产公司承接运维服务项目后转包给元证公司具体负责运维工作。

3.编号为XMHJ(2024)01195和XMHJ(2024)02040的监测报告,通富公司废水在线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录像,2024年2月29日对运维人员白幸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上述2份监测报告载明的1月28日20:30、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运维人员未采集水样,而是将1月29日采集的1个水样分装两瓶作为1月28日20:30和1月29日15:00两个水样,2月13日采集的5个水样分别作为2月9日14:00、2月10日14:00、2月11日14:00、2月12日14:00、2月13日14:00水样送至环产公司检测分析。

4.2024年3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通富公司废水在线监控站房视频监控系统时间与天文时间基本一致,且视频时间未经过调整。

5.2024年3月22日制作的两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在线设备出现故障期间需要开展手工监测的费用由元证公司自行负责。

6.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

7.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通富公司、环产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陈盛、彭秋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盛、彭秋芳受公司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向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白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4号),并告知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白幸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白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和白幸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和白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和白幸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结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白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禁止你单位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白幸禁止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1日

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png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56号
厦门星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马富玉
直接责任人员:林泽恩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运维的厦门市富鸿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富鸿达”)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开展现场检查。你单位运维人员林泽恩在富鸿达在线监控系统COD、氨氮在线设备故障期间,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代替在线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24030601)载明手工监测采样时间为2024年3月5日1:00、8:00,根据富鸿达厂房入口处和站房外监控视频,以及你单位运维人员林泽恩供述:林泽恩未采集报告中载明的3月5日01:00、08:00的水样,而是以3月5日16:00许采集的2个水样替代上述2个水样送检分析,并将水样分析结果上传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管理平台。该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项“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情形。因此,你单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你单位与富鸿达签订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租赁运维合同》(合同编号:20201127-1),运维期为2020年11月30日至2025年11月29日,为期五年,证明你单位负责富鸿达废水在线监控系统运维服务。

2.2024年3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截图,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3月6日在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报备富鸿达在线分析仪3月4日20:20-3月5日10:00时段设备故障,并于3月15日上传福建益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检测(自送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24030601)。

3.福建益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检测(自送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24030601),证明你单位送检两个样品标示采样时间分别为2024年3月5日1:00、8:00。

4.富鸿达厂房、在线站房外视频监控视频及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运维人员林泽恩于2024年3月5日16时许在富鸿达污水总排放口采集一瓶水样并分装2瓶,替代上述检测报告中3月5日1:00、8:00的水样。

5.2024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运维人员吴铭铭、林泽恩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运维人员吴铭铭有履行指导、监督责任,且并不知晓林泽恩采样后分装及填写采样时间为2024年3月5日1:00、8:00的相关情况。

6.你单位与富鸿达签订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租赁运维合同》,2024年3月21对富鸿达总经理朱龙权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9日福建益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的电子发票,表明上述两个样品送检费用系你公司自理,未产生违法所得。

7.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市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窗口小微企业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为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9.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吴铭铭、林泽恩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吴铭铭、林泽恩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10.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向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林泽恩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3号),并告知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林泽恩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林泽恩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林泽恩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林泽恩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和林泽恩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结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林泽恩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禁止你单位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林泽恩禁止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4日

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3.png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厦环罚〔2024〕155号

厦门叁德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沈志艳
直接责任人员:刘华炳

一、调查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证、陈述和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运维的厦门市中医院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运维人员刘华炳在2024年1月26日至1月27日氨氮水质分析仪开展80%量程漂移测试期间,按要求以手工监测替代在线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X2024012922)载明手工监测采样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13:00、19:00,1月27日01:00、07:00,通过调阅厦门市中医院污水总排放口监控视频和你单位运维人员刘华炳供述:刘华炳实际未采集检测报告中载明的1月27日01:00、07:00的水样,而是以1月27日09:05采集的水样替代上述2个水样送检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作为氨氮水质分析仪开展80%量程漂移测试期间的手工监测结果上传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以下称“省平台”)。该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项“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情形。因此,你单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2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厦门市中医院与你单位的采购合同,证明厦门市中医院在污水总排放口安装有一套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由你单位负责运维。

2.你单位向省平台报备截图,证明你单位2024年1月26日、27日开展了氨氮在线分析仪80%量程漂移测试,期间以手工监测替代在线监测。

3.你单位向省平台上传的检测报告(厦门华厦学苑检测有限公司,编号HX2024012922),载明为你单位自送样检测,采样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13:00、19:00,1月27日1:00、7:00。

4.厦门市中医院污水处理站2024年1月26日、27日的视频监控,证明你单位未在上述检测报告载明的2024年1月27日1:00和7:00采集水样,而是于2024年1月27日09:05实际采集样时间,采样人员为你单位刘华炳。

5.2024年2月26日、27日,3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厦门市中医院污水处理站2024年1月27日的视频监控,证明你单位运维人员刘华炳在2024年1月27日09:05在厦门市中医院污水总排放口采集两瓶水样,替代上述检测报告中2024年1月27日1:00和7:00的水样送检。

6.厦门市中医院与你单位的采购合同载明“乙方完成服务工作的形式:污水在线监控设备的采购、安装及验收合格后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2024年2月26日、27日,3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1月26日、27日补做氨氮在线分析仪80%量程漂移测试,期间手工监测费用系你单位自理,未产生违法所得。

7.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8.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刘华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华炳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10.市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窗口小微企业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为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向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刘华炳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厦(执法)环罚告〔2024〕2号),并告知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刘华炳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刘华炳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刘华炳放弃听证权利;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刘华炳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刘华炳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根据你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计算结果。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刘华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禁止你单位三年内参与政府采购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责任人员刘华炳禁止三年内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1日


编辑:张圣斌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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