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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检测机构被罚10万

信用中国 2024-05-22 点击 83 次

导读信用中国官网显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台市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处罚款100000元。

信用中国官网显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台市凯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处罚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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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烟市监处罚﹝2024﹞31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07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1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0.0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初,作为相关28家检测单位之一的当事人(甲方)与达泰商务(乙方)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在履行协议期间,当事人使用达泰商务提供的收款码进行收费,待达泰商务收取的检测费扣除服务费及扣除违约保证金5万元后,才将每日收取的检测费扣除服务费后返还给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小型机动车检测费的恢复到295元,达泰商务并按每辆小型机动车收取35元服务费。依协议约定要求,当事人自2022年11月7日开始使用达泰商务提供的嘉联支付收款码进行收费,并将履行协议前对小型机动车检测收费价格介于150元至260元之间自11月7日起调整收费为295元,后续对中介招揽的审车客户及部分车主以低于公示价295元进行结算,对其他个人散客车主仍按295元进行收费。待达泰商务收取的检测费扣除服务费及扣除违约保证金5万元后,才将每日收取的检测费扣除服务费后返还给当事人,11月15日,当事人开始收到达泰商务返还的检测费,直至2023年3月14日收到返还3月10日最后一笔检测费后,履行协议结束。在达泰商务未提供约定服务情况下,当事人共向达泰商务支付服务费共计110380元。履行协议期间,当事人通过微信方式统计、核对车辆检测数量及检测费金额。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条

处罚机关: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600MB285582X6

数据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600MB285582X6


编辑:张圣斌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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