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查处阿勒泰地区北屯某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检测案。详情如下:
2024年3月19日,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勒泰地区北屯某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6万元的处罚;对签字授权人刘某罚款4万元;对责任人陈某罚款4万元。
2023年12月4日,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报告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检测的液化气钢瓶有2013年、2014年、2015年的钢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评估的相关资料。经核查,当事人2023年出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报告113份未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开展检验,对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确定下次检验日期且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共计有4463只气瓶,这些气瓶应当被报废处理或者进行安全评估方可使用。而当事人与气瓶充装(产权)单位所签订的委托检验合同为定期检验,在未接到委托对气瓶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况下,以定期检验报告方式对已超过或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开展定期检验,确定的下次检验日期明显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其未在瓶体涂敷“安全评估合格”字样以及检验机构名称。
该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下达任命通知由陈某担任技术负责人兼质量负责人。陈某作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资质人员,也是该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人员的授权签字人,对整个检验过程及出具的检验报告质量和真实性负责。陈某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刘某作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资质人员,也是该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批准签字授权人,共签字批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程开展检验报告113份。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作为检验报告批准人签字人刘某负有主要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者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可能由于材质劣化等原因导致气瓶耐腐蚀性、耐压程度降低,加之瓶阀使用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后安全状况不明,继续使用钢瓶,存在泄漏、爆炸的危险。广大人民群众在使用前务必注意查看识别瓶身钢印及所喷涂的检验日期标识。如发现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应马上和瓶身上标示的气瓶公司联系回收钢瓶,如发现“黑气瓶”应迅速向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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