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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or贪污?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原党组书记、厅长肖铮案始末

中国环境APP 2023-02-15 点击 57 次

导读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肖铮贪污、受贿案,以被告人肖铮犯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肖铮贪污、受贿案,以被告人肖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原党组书记、厅长肖铮案始末.jpg
2021年7月22日,肖铮贪污、受贿案一审开庭,图为庭审现场。图源:甘肃省纪委监委

公开资料显示,肖铮,生于1968年3月,甘肃临洮人,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年,先后担任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大气室干部、甘肃省辐射环境监理站站长、甘肃省核与辐射安全局局长、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等职。

据公开报道,2020年9月,肖铮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0年11月27日,经甘肃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甘肃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肖铮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0年11月27日,甘肃省监委将肖铮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移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交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月25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肖铮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1月2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终审判决。

经调查,2003年2月,甘肃省辐射环境监理站为规避将辐射监测等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决定成立甘肃陇清辐射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陇清公司”)。

2008年11月-2010年10月,肖铮利用担任省核与辐射安全局局长、陇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指使并伙同时任省核与辐射安全局、陇清公司会计李某某(另案处理),以虚报劳务费、会议费、咨询费等方式,先后多次从陇清公司套取公款共计1098万元人民币并据为己有,其中肖铮侵吞983万元,李某某侵吞115万元。

2014年—2020年,肖铮利用担任甘肃省核安全局副局长,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财物共计249万余元。

那么,肖铮作为陇清公司法定代表人伙同李某某侵吞公司辐射监测费,构成职务侵占还是贪污?

据甘肃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职务犯罪审理处处长田亮介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有以下两点:一是主体要件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后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客观行为不同,前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后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田亮介绍,从利用职务便利的权力来源看,表面上肖铮系在担任陇清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授意李某某侵吞本单位财物,权力系该公司赋予,但实际上陇清公司之所以从事辐射监测业务系省核与辐射安全局权力的让渡,具有排他性。肖铮具有省核与辐射安全局局长和陇清公司法定代表人双重身份,而陇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完全依附于其省核与辐射安全局局长的身份,二者不可割裂,本质上肖铮系利用了其作为省核与辐射安全局局长的职务便利。

从行为侵犯客体的本质属性看,陇清公司本身是一个“无资金、无人员、无场地”的空壳公司,其承揽业务、收取费用使用的仍然是省核与辐射安全局的人员、设备、技术和场所等,在此情况下,该公司获取的监测费实质上系公共财物,并非独立市场经营所得。

从犯罪主体所处的地位作用看,肖铮属于犯意发起者,也是李某某犯意的教唆者,并占有所侵吞的绝大部分公共财物,其地位作用贯穿于犯意产生、行为实施、结果实现的各个环节,具有不可替代性。李某某接受肖铮指令进行转移公款、做账平账,对犯罪方向发展、犯罪手段采用、犯罪结果呈现、犯罪数额变化等关键节点不具有决定性。因此二人侵吞单位财物利用的是肖铮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而非李某某作为聘用制会计的工作便利。

综上,肖铮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伙同李某某侵吞公共财物,应认定二人构成共同贪污。

审理查明,肖铮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肖铮被留置后,经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久即供认了监察机关掌握的全部贪污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肖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时真诚悔过,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结合其已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等情节,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条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四级高级法官白会东表示,肖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考虑到其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肖铮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甘肃省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干部令晓馨表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是审查调查工作的价值追求。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甘肃省纪委监委将肖铮结合自身严重违纪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问题撰写的《生态环境系统政治生态分析》交省纪委监委派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提出整改方案,并针对肖铮案暴露出的相关问题,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整改要求。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党组高度重视,在省纪委监委指导下,把检视问题、推动整改和完善制度结合起来,一体推进“三不腐”:

一是紧盯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完善政治监督机制,把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是否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作为工作评判的重点。

二是聚焦生态环境系统项目审批、选人用人、资金支配等方面存在的廉洁风险点,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如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强化执行情况监督,筑牢权力运行“防火墙”。

三是紧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完善日常监督机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对平时发现的问题采取清单化管理,与年终考核、评先选优相挂钩,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肖铮简历

肖铮,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甘肃临洮人,1990年9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

1990.9—1998.3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大气室干部;

1998.3—2002.9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业务室副主任、主任、工程师;

2002.9—2008.4 甘肃省辐射环境监理站站长助理、副站长、站长、高级工程师;

2008.4—2010.11 甘肃省核与辐射安全局局长、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兼甘肃省核与辐射安全局局长;

2010.11—2013.7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兼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2013.7—2014.7 甘肃省核安全局副局长(副厅长级);

2014.7—2018.10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甘肃省核安全局副局长(期间:2016.8-2017.7挂职任中共永登县委副书记);

2018.10—2018.12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8.12—2020.1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甘肃省核安全局局长(兼);

2020.1—2020.9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甘肃省核安全局局长(兼);

2020年9月被查。


编辑:张圣斌
[来源:中国环境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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