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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使用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北京云尊府王府井店被罚1.85万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2-09-02 点击 17 次

导读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北京云尊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店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北京云尊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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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东市监处罚〔2022〕1174号显示,违法事实为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罚款18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57元;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刘宏超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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