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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违法案例!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和起重机械被罚

玉环市场监管 2022-06-21 点击 140 次

导读根据《2022年玉环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近日,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通报一批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为强化警示教育,根据《2022年玉环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近日,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通报一批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涉及玉环市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浙江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案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3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租用的3幢楼内发现3台通电使用中的升降机,上述3台升降机没有铭牌,没有产品具体参数信息,且均未检验。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升降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93000元。

       2021年03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清港镇工业区内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当事人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在通电状态下载运货物。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具该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检验合格报告、设备登记证书和维保记录等材料,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的起重机械,并处罚款50000元。

       2021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玉环市****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一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梯实施查封。经查,涉案电梯由浙江****机床有限公司将厂房连同涉案电梯租给当事人施**,合同中已经表明电梯管理责任归当事人施**负责。当事人施**未对到期的电梯进行检验,将厂房连同涉案电梯转租给玉环市****有限公司,合同中未表明责任管理方,但双方已口头约定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由当事人施**负责。当事人施**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处罚款50000元。

编辑:刘宏超
[来源:玉环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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