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的分类
食品生产用水可按水的来源、水质和水的用途三种分类方式进行分类。
按水的来源分类:地下水、地面水;
按水质分类:软水、硬水、碱性水、酸性水、咸水;
按水的用途分类:生产原料用水、非工艺用水。
供水方式
1、直接供水: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由管道取水直接来自城镇输配水管网,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不存在任何污染的可能性,水质能符合GB 5749的要求。
2、间接供水:使用工厂自备的地下水或由城镇输配水管网供应的水先进入贮水池、塔、槽等中间环节后再进入。
尽管城市供水进入贮水池的水是符合GB 5749的要求,但在池、塔、槽等中间环节蓄水过程中存在水质被污染的可能性,会使水质下降,用此水来冷却包装食品对产品可能带来潜在的危害,所以生产企业必须对这些中间环节的设施、设备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还要对此水进行加氯处理或用其他方法消毒。
食品生产用水要求
须符合的要求包括:
1、饮用水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2、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3、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感官性状良好,应经消毒处理等;
5、水质应符合标准要求,如:
5.1 细菌学指标:不得含有致病菌,细菌总含量应该很低。细菌总数1mL水中不得超过100个,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5.2 毒理学指标:各种有毒成分(如氟化物、氰化物、砷、硒、汞、镉、铅、铬等)含量不得超过规定指标;
5.3 化学指标:要求酸碱度适宜,一般为pH6.5~8.5,并有爽口感,符合一定的硬度要求。同时,对于铁、锰、锌、铜等离子的含量也要有所限制;
5.4 外观:必须无色无臭,不含可眼见物质,即不含悬浮固体、水面飘浮物、沉积物、微生物和未成熟的幼体等。
标准要求
生产用水的卫生质量是影响食品卫生质量的关键因素,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与食品接触的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其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即GB 5749- 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中规定,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规定。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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