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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总局最新回复了这些检验检测问题!

我要测 2021-07-13 点击 250 次

导读虚假报告如何投诉?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的界定?

我要测网编辑汇总了近期总局相关问答与相关专家问答。

品牌方是否可以在产品上使用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png

1、品牌方是否可以在产品上使用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

我司是品牌方(经营范围为批发、销售类,无生产加工类),会委托工厂生产加工我司品牌产品,请问我司是否可以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如可以制定企业标准,那公示后我司是否可以在产品包装的执行标准上标注我司的企业标准,并让生产商按照我司的企业标准生产产品。

标准创新管理司:

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问题2解答:企业对于产品执行标准的标注应符合《产品和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委托方公示企业标准后可以在产品包装的执行标准上标注该企业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虚假报告如何投诉.png

2、虚假报告如何投诉

尊敬的认可与检测监督管理司:
请问发现虚假报告,乱用认可标志的报告这类的事实,通过什么渠道进行投诉?谢谢!如果可以,能够提供投诉的渠道。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合格评定机构如果出具虚假报告,任何人均可向各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如果是获 CNAS 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是未获 CNAS 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冒用 CNAS 认可标识,可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投诉,电话010-67105489、67105225,投诉邮箱: complain-cab@cnas.org.cn。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21年强制3C认证目录与界定表.png

3、2021年强制3C认证目录与界定表

2021最新强制3C认证目录表,与界定表的查询搜索方式,或者请求监督管理司能否发一份链接目录与界定表的。

认证监督管理司:

请您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及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 http://gkml.samr.gov.cn/nsjg/rzjgs/202004/t20200428_314776.html

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有关条款的咨询.png

4、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有关条款的咨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第六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
两个问题,1、请问这里所说的“利益相关方”怎么理解?
2、举个例子,某集团公司所属的检测公司对该集团承揽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测,该集团所属工程项目是否属于该检测公司的利益相关方?
盼复,谢谢!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该款规定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能够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受检验检测委托方、检验检测报告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的影响和约束。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试点.png

5、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试点

您好,总局领导。现在河北保定地区是不是电梯检测机构试点地区。现在申请电梯专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什么标准文件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电梯检测机构的核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的规定执行,是否为试点地区请咨询当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的界定.png

6、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的界定

尊敬的国家局领导:

我是基层一名执法人员,近期在检查一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时发现,该机构未按照GB3847要求,对应当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的车辆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该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同时满足“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该机构已将使用错误检测方法的车辆召回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结果均合格。

但是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均不相同,而且在温度、湿度、大气压不同的情况下,同样检测方法的复检检测数据也不完全一致,是否可以认定该机构构成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而且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的行为。

敬盼回复!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具体条款适用间题需依据监管执法中查实的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编辑:张圣斌
[来源:我要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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