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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类产品2021年国抽实施细则发布

捷标检测 2021-05-26 点击 149 次

导读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玩具等62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旧版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21年5月13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玩具等62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旧版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其中有关鞋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如下:

皮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双,其中2双作为检验样品,1双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检验依据.webp.jpg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QB/T 1002-2015 皮鞋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13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0年第36号)中的《皮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运动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年版)

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双,其中2双作为检验样品,1双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运动鞋(旅游鞋)

表1 运动鞋(旅游鞋).webp.jpg

表2 普通运动鞋

表2 普通运动鞋.webp.jpg

表3 运动鞋(轻便胶鞋)

表3 运动鞋(轻便胶鞋).webp.jpg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GB 25038-2010 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GB/T 15107-2013 旅游鞋及其第1号修改单HG/T 2017-2011 普通运动鞋HG/T 2018-2014 轻便胶鞋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本细则首次发布。

编辑:张圣斌
[来源:捷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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