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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公布7宗环境监测造假典型案例 3宗涉案人仅被行政拘留

安徽网 2021-05-10 点击 157 次

导读生态环境部公布了7宗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

2021年5月8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7宗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并对在办理查处这些案件中的地方生态环境局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

这7宗案件分别是:安徽滁州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安徽阜阳鼎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江西抚州宜黄县金丰纸业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江苏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浙江湖州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吉林长春禾丰食品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河南开封尉氏县宏兴新型建筑材料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环境监测行业的资深人士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需要在这些企业安装环境监测自动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现企业排污信息的实时监控。但是,近年来,为规避处罚,被监测的生产企业、以及负责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第三方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案件,时有发生。“并且作案造假手法,层出不穷;即使你在监测设备之外,再加一套监测监测设备的仪器,他们仍然有应对的办法。”

在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8日公布的这7宗案例中,提到的造假手法主要包括:移动环境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探头,将之放入盛有自来水的器皿中——而不是正常应该排放污水废水的出口处;或者,将探头放入“清水稀释后的废水”里等等。

对于工业废气的自动监测设备的破坏,则是河南开封尉氏县宏兴新型建筑材料厂一案,其涉案人员“采用84消毒液浸泡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预处理系统中的空气滤芯,并将浸泡后的滤芯重新安装于设备中,干扰了自动监测设备对外排废气的污染物浓度监测”。

对于在环境监测设备之外,另外再设有摄像头以监测环境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有无被人为破坏的情况,这次也出现了相应的“作案手法”:浙江湖州的振田(德清)纺织品有限公司,其废水自动监控室内,“多次出现人为拨转摄像头异常行为,随后自动监控系统的氨氮、总氮数值从超标很快恢复至正常”。

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部公布这7宗案例里,有3宗在移送公安机关之后,涉案人仅被处以行政拘留5-10日的处罚。这3宗案例是:安徽阜阳鼎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江西抚州宜黄县金丰纸业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吉林长春禾丰食品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宗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判决均宣告其犯有环境污染罪,但最高处罚也仅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且领刑者只是企业的中低层管理者。

这两宗案例分别是:安徽滁州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公司动力车间主任隋国昌,被安徽滁州定远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浙江湖州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中,该公司派驻振田(德清)纺织品有限公司负责污水站管理的米家金、负责污水站改造工作的胡传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另外2宗案例,江苏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目前在法院审理阶段;河南开封尉氏县宏兴新型建筑材料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案发于2020年3月20日,现在仍处于“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进行处理”。

根据现行的《刑法》规定,对于污染环境罪的量刑,“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并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编辑:张圣斌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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