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新 《标准化法》 赋予了团体标准合法地位, 正式确立了团体标准在我国标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团体标准作为市场供给标准, 可更高效地引领科技创新和质量升级。在近 3 年的实践过程中, 我国团体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随着团体标准的不断发展壮大, 团体标准的价值实现模式成了业内探讨的重要话题, 当前团体标准价值实现模式尚不清晰, 行业内鲜有成功的模板供借鉴推广, 不利于团体标准化工作健康可持续开展。
2019 年发布实施的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鼓励包括检验检测、 认证认可在内的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与认证相结合是一条实现团体标准价值的有效路径, 本文对“团体标准 + 认证” 价值实现模式进行研究和探讨。
团体标准的价值实现
团体标准的价值实现可直观体现为团体标准的实施效益,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中指出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提高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可理解为:实施应用团体标准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 通过一定的方法论可进行量化;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不容易量化, 由于社会团体具有双重角色,既代表其组织的群体利益 (由社会团体的会员制决定), 又担负着超越组织本身的公共责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 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可体现为:实施应用团体标准为更好地履行团体公共责任带来的收益。
影响团体标准价值实现的主要问题
团体间的标准化工作水平差距较大
截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 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上注册的社会团体有 3952 家, 在信息平台上公布的团体标准共 18998 项, 其中活跃的前 20 家社会团体共发布团体标准 4880项, 可见活跃前 0.5%的团体公布了 26%的团体标准, 还有一定数量的平台注册社会团体尚没有团体标准公布。数据说明我国社会团体间的标准化工作水平差距较大、 参差不齐, 有一部分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能力不足,成为限制团体标准价值实现的原因之一。
团体标准编写质量良莠不齐
一些团体及其会员单位, 缺乏相应的标准化能力和经验, 在标准编写体例上缺乏规范,在标准技术内容上缺乏系统的审查, 在标准管理上缺乏正规的程序, 导致标准编写质量不高,难以发挥标准的预想作用。更有一些直接与《标准化法》 相违背的现象, 如: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没有做到技术上先进、 经济上合理等。
团体标准实施应用不足
标准化领域有一个共识:标准的价值在于实施应用。与标准缺失相比, 标准的无效供给和闲置更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闲置的标准价值无从体现, 而随着标准进入其生命周期的尾声, 闲置标准的制定成本将永远不能收回,更别谈创造价值。目前, 大多数企业采用标准还是以政府供给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对团体标准的采用量不高。有研究显示, 截至2020 年 2 月 25 日, 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采用的标准有 1301322 项, 其中团体标准 1902 项, 占比为 0.14%, 与团体标准总量 13088 项相比, 被企业公开采用的 1902 项团体标准仅占 15%, 可见, 我国团体标准实施应用不足。
团体标准应用量少还带来一个弊端, 那就是检测机构申请团体标准 CMA 证书及 CNAS认可的意愿很低, 申请团体标准扩项的投入(包括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 和收益不成正比,这更加剧了团体标准应用的恶性循环, 应用少实验室不愿意扩项, 没有实验室扩项更加剧阻碍了团体标准的实施应用。
“团体标准+认证”模式的需求分析
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和第三方认证机构具有充分的合作意愿。标准是认证的依据, 认证是标准实施应用和实践检验的重要手段, 标准到认证这条价值链是紧密连接、 相辅相成的。我国的标准体系运行中,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主要起到保底线的作用, 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定位为拉高线, 而企业标准因其天然的私有属性,不适宜作为开展第三方认证的依据标准, 因此团体标准就成了开展高品质认证的首选标准,团体标准和认证的结合有助于质量提升、 效率提高, 带来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团体是由各会员单位组成的, 各会员单位的意志经过有机协商形成团体意志, 市场主体加入各类社会团体的主要动机是为了分享社会团体这种正式网络的规模效应和外部经济。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更好地推销自己的产品 / 服务, 团体的各会员单位有意愿积极推广自己参与制定的团体标准, 尤其是通过第三方认证这一形式为团体标准背书, 最终达到被政府、 市场采信的目的。
国内外“团体标准+认证”模式案例
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GOTS)认证
全球有机纺织品标 准 (Global OrganicTextile Standard) 简称 GOTS。该标准由国际天然纺织品协会 (IVN)、 日本有机 棉 协 会(JOCA)、 美国有机贸易协会 (OTA) 和英国土壤协会 (SA) 组成的 GOTS 国际工作组 IWG共同制定和发布。GOTS 认证的开展方式是:由独立的、 经特别认可的机构对加工者、 制造商和贸易商进行现场检查和认证。原则上所有认证机构都可以在其认可的范围内提供 GOTS认证服务。目前, 全球有机纺织品标准批准的认证机构一共有 17 家, GOTS 认证制度是“团体标准 + 认证” 模式获得全球采信的良好案例。
“浙江制造” 认证
依据浙江省 《关于打造“浙江制造” 品牌建设的意见》 和 《关于实施“浙江制造” 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在全国率先以团体标准为依据, 通过认证机构联盟形式开展“浙江制造” 认证工作, 依据“浙江制造” 标准体系制订了“浙江制造” 认证实施规则等系列配套制度。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是“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发布单位, 具体开展“浙江制造”质量理论研究、 标准制定与宣贯、 产品认证与监督、 品牌培育与保护、 宣传推广等工作;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中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是“浙江制造” 认证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截至2020年11月5日,已有1204家“品字标” 品牌企业, 2103 个“品字标” 品牌产品, 1670项“品字标” 品牌标准。该种模式仍在不断被其他省份和地区所借鉴。
无人机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认证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2017 年发布了 T/CEEIA264-2017 《无人机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技术规范》 和 T/CEEIA 265-2017 《无人机燃料电池燃料系统技术规范》 系列团体标准, 该标准技术领先、 创新性强。标准起草组吸纳了相关第三方认证机构参与, 在标准内容制定过程中即充分考虑了未来的认证需求。团标正式发布后, 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该标准制定了认证方案, 推出了无人机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认证项目, 并已向率先通过认证的企业颁发了产品认证证书, 打通了“团体标准 + 认证”的价值实现路径。
“团体标准+认证”价值实现模式框架探讨
要探索“团体标准 + 认证” 价值实现模式的框架, 可化繁为简, 从认证方案所有者着眼,根据方案所有者的不同可提炼出不同的模式框架。认证方案规定了实施产品、 过程和服务认证的规则、 程序和管理要求。每个认证方案都有其所有者, 方案所有者负责制定和维护认证方案, 方案所有者可以是认证机构、 政府和监管部门、 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机构。标准制定组织可以制定方案文件, 并且可以是方案所有者。本文分别从标准发布团体作为方案所有者和第三方认证机构作为方案所有者两种情况进行探讨。
标准发布团体作为认证方案所有者
从国内外的案例可知, 一些团体既是标准的制定者又是认证方案 (制度) 的所有者, 由其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这类团体一般具备的特点是:有雄厚的专业背景,有优势的产业地位。这些特点可以支撑其制定专业化的团体标准和认证方案, 在行业内优势企业 (多为会员单位) 的共同支持和推广下,具备良好的采信基础。此类“团体标准 + 认证”价值实现模式框架可总结如图 1 所示:
第三方认证机构作为认证方案所有者
我国社会团体间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地位存在较大差异, 对于一些具有较强标准化工作意识和主动性, 但在市场化推广团体标准方面缺乏相关经验的团体, 其独立开发认证方案的能力有限, 难以依据发布的团体标准制定和运营认证方案。这类团体可凭借高质量的团体标准和有影响力会员单位作为合作的基础, 作为认证方案参与者与第三方认证机构共同开发认证项目, 授权认证机构依据团体标准开展认证。此类“团体标准 + 认证” 价值实现模式框架可总结如图 2 所示:
结语
高标准可以引领高质量, 但却不能自发地解决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 而认证正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 高水平的团体标准与高品质的认证项目相结合, 能更有效地引领质量提升, 向市场传递信任。“团体标准 + 认证”价值实现模式, 是标准发布团体和认证机构之间基于共赢目的开展的多维度合作,是“团体标准 + 认证” 创造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过程, 理想的合作效果是单独推行团体标准和单独推广认证业务所不能达到的, 是1+1 大于 2 的过程。“团体标准 + 认证” 价值实现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 实践中可能会涌现出多种多样的成功案例, 希望通过标准化和认证领域的共同努力, 能让团体标准与认证结合得越来越紧密, 创造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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