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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生态环境工作人员指定或推荐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省厅发文规范全系统

江苏生态环境 2021-02-01 点击 208 次

导读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系统工作人员与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有关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与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行为,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生态环境系统实际,近日,中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系统工作人员与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有关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环党组〔2021〕1号)。

1、文件出台意义和目的?

通过明确禁止行为,建立健全报告和回避制度,进一步规范全系统工作人员与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有关行为,有效防范廉政风险。目前,文件处于试行阶段,将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2、有哪些明令禁止的行为?

 (一)全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创办、经营、投资、持股(不包括二级市场买卖情形,下同)第三方机构;

(二)全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指定或推荐第三方机构;

(三)全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通过说情、批示、打招呼、强令等形式影响、干预第三方机构正常运营。

3、哪些人需要报告?

全系统全覆盖,包括所有工作人员。

4、哪些情形需要报告?通过什么渠道报告?

家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创办、经营、投资、持股第三方机构的,实行报告制度。由本人按其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向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报告,一式两份。

5、正常上班仅领取工资的,是否需要报告?

不需要。

6、 哪些情形需要回避?

(一)家属创办、经营、投资、持股第三方机构的,本人不得在该第三方机构所在设区市区域内,从事与该第三方机构有直接业务指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职级层次干部的家属不得在其管辖行政区域内创办、经营、投资、持股第三方机构。

7、若存在回避情形,怎么办?

本人须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组织上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岗位调整;或者由其家属主动退出对第三方机构的经营管理和持股。

8、针对辞去公职和退休后的领导干部,有什么具体规定?

(一)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的领导干部,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行政区域内的第三方机构兼职(任职)。
  (二)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后到第三方机构兼职(任职)的领导干部,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第三方机构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

编辑:张圣斌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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