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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

检验检测校准 2020-08-18 点击 93 次

导读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


食品相关产品是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物质,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可以说,没有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就没有食品安全。

国内外食品安全事件追踪调查和科学研究结果显示,部分食品安全事件是因食品相关产品中的化学成分迁移传导所致。

近年来,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各国各地区的政府监管部门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同采用最严厉的行政措施,以专门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化对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在食品相关产品监管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没有专门法规或部门规章。

为此,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 意见的公告。

2015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对加强食品监管提出重在突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监管理念。按照此原则,《办法》对食品相关产品监管提出了新要求,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共计五章六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五条。

第一条规定了该管理办法制订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该管理办法的监管原则;

第四条明确了总局、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明确了主体责任。

第二章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销售,共十二条。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相关企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突出了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规定依法生产和销售;

第七条规定禁止条款;

第八条明确责任人;

第九条实施质量安全合格承诺;

第十条电子化管理;

第十一条承诺监管;

第十二条培训;

第十三条自查制度、原辅料管理;

第十四条明确食品相关产品标签要求;

第十五条规定召回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追溯体系;

第十七条建立责任保险。

第三章为监督管理,共二十九条。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可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对各项措施做出了说明,强化过程监管和行为监管。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十五条。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各方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为附则,共两条。规定了解释部门和实施日期。


其中,在第七条中,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法原料和添加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

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料和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和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在第十三条中,提出食品相关产品的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辅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和控制要求。应建立完善的出入库记录,保存相应的采购、验收、贮存、使用及运输记录。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对原辅料、配方和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性评估及验证,明确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建立控制措施及可追溯性记录,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第六条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如:谱尼测试集团)对产品安全状况进行检验评价。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并保留相关检验记录。应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


编辑:郭伟华
[来源:检验检测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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