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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地方发文:将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列入容错清单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2020-07-10 点击 111 次

导读《容错清单》主要涉及八大领域,其中包括认证管理。

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在《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19年版)》的基础上,推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将原有36项轻微违法行为扩充到50项,对列入容错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容错。

此次发布的《容错清单》主要涉及企业登记及备案管理,价格管理,产品包装或标识管理、棉花、纤维制品等产品监督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监督管理,计量管理,认证管理,商标及专利管理等一共八大领域,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容错清单》中涉及认证管理的内容:

违法行为: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定性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处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正文如下: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精神,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大力弘扬服务企业群众的“店小二”精神,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动能,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在总结《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19年版)》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省局编制了《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容错清单》)。现就容错清单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容错清单》是省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市场监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所编制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清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依职权开展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或办理其他部门移送违法线索核查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容错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不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容错清单》所列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以纠正为主的方式教育、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违法行为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

(二)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认定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做到程序合法、执法有据,确保行政执法合法合理。

(三)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对《容错清单》所列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要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主体的动机、目的、手段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合理裁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适用条件

适用《容错清单》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首次实施《容错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的;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

(三)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及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容错清单》。

四、处理依据

适用《容错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在进行核查处理时,《容错清单》可以作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五、处理措施

(一)执法机构经核查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容错清单》的,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批评教育、约谈指导等措施予以纠正;需要责令改正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告改正情况,执法机构核实确认纠正情况后,不予行政处罚。

经责令改正,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及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未列入《容错清单》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适用《容错清单》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参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的要求,对违法线索的核查、责令改正及改正核实情况等内容,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实行全过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清单管理。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容错清单》的执行情况及工作建议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各市州局将情况汇总后报省局,省局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容错清单》执行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

(二)强化以案释法。执法机构在适用《容错清单》时,要以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加强批评教育,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三)强化执法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容错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报告。联系人:杨年芳;联系电话:027-87811129。

附件: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清单(2020年版).doc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6月15日
编辑:张圣斌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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