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听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情况汇报。
当前,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智能定位、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
会议指出,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顶梁柱”。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既是落实党中央要求、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顶层设计的迫切需要。要通过制定条例,推动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要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的决策部署,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在条例中固化下来。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要着力抓好条例制定后续各项工作,推动条例尽快发布实施。
会议采取生态环境电子政务专网移动视频方式召开。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赵英民、刘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吴海英,副部长庄国泰,总工程师张波出席会议。
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部机关各部门、普查办、应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对于《条例》的正式内容,由于未发布,仪器信息网附上2019年10月由生态环境监测司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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