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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10 点击 111 次

导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

 近期,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保健食品、餐饮食品、方便食品、粮食加工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等18类食品21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合格样品209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检验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餐饮食品49批次,不合格产品4批次;食用农产品59批次,不合格产品3批次;饮料19批次,不合格产品1批次。保健食品2批次,方便食品2批次,蜂产品1批次,糕点3批次,罐头12批次,酒类25批次,粮食加工品7批次,肉制品6批次,乳制品7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2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3批次,水果制品4批次,速冻食品2批次,糖果制品1批次,调味品3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产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石河子市生命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命源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9年8月26日,规格型号:18.9L/桶,商标:无),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3 CFU/250mL、3 CFU/250mL、6 CFU/250mL、16 CFU/250mL、5 CFU/250mL,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n=5,c=0,m=0 CFU/250mL。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田氏川菜鱼庄北部湾店使用的餐饮复用餐具(使用日期:2019年10月10日),大肠菌群检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新市区百园路牛尚牛回味丸子汤店使用的餐饮复用餐具(使用日期:2019年10月16日),大肠菌群检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2 mg/100cm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新市区百园路老关东饺子馆使用的餐饮复用餐具(使用日期:2019年10月16日),大肠菌群检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新市区常州街百味真火锅店使用的餐饮复用餐具(使用日期:2019年10月16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32 mg/100cm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李琪琪食品店销售的黄豆芽(销售日期:2019年10月14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1mg/kg,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沙依巴克区西山路赵青云食品店销售的黄豆芽(销售日期:2019年10月14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1mg/kg,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沙依巴克区西山路赵青云食品店销售的绿豆芽(销售日期:2019年10月14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0.05mg/kg,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兵团市场监管局已督促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信息向社会公布。


编辑:郭伟华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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