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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发布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1-06 点击 120 次

导读2019年10月11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称CQC)发布《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19年10月11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称CQC)发布《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对CQC-C0701-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和“附录1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修订。

  一、 修订的主要内容

  1. 修订电热毯产品获证后监督要求。

  2.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修订CCC标志样式。

  3. 修订附录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增加:内部质量审核;产品防护与交付。

  二、 具体实施要求

  本次细则修订不涉及已颁发CCC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

  变更前后内容对比如下:

细则章节

变更前

变更后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电热毯产品与其他类别产品获证后监督要求一样,无特殊要求。

增加: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B、C、D类企业每年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检查或者市场抽样检测/检查至少4次。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图片1.png

图片2.png

图片3.png

附录1工厂检查质量保证能力

第8章 空章

增加:

8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工厂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工厂应保存内部质量审核结果。

第10章 空章

增加:

10产品防护与交付

工厂在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所进行的产品防护,如标识、搬运、包装、贮存、保护等应符合规定要求。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产品的交付过程进行控制。


编辑:张岩
[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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