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8日,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发布了第2019-125号公告,拟修改《农水产品的原产地标示相关法律实施令》的部分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1.原料农水产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省略原产地标示:(1)本实施令第3条第1项规定的非原产地标示对象的农水产品及其加工品。(2)以食品添加剂、酒精和糖类为原料的农水产品。(3)《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实施令》第4条中规定的省略原材料名标示的情况。
2.明确规定了违反原产地标示的培训教育对象:2年内2次未进行原产地标示者。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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