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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4月15日强制实施国家电动车标准

全球电动车网 2019-04-02 点击 258 次

导读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新标准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

  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2019年4月15日强制实施。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6-16:2018)的有效实施,依据电动自行车标准起草工作组《关于对TC12技术专家组对GB 17761-2018提出问题的回复》(电标标管[2019]45号)的有关说明,国家认监委于2019年3月18日-19日召开TC12电动自行车专业组会议,经会议讨论和函审表决,形成如下技术决议:

       一、   电动自行车产品应严格执行标准中第6.3.4.3条蓄电池防篡改要求,车体内部所有空余空间的总体积不应大于1500立方厘米。电动自行车企业在提出检测和认证申请时,应自行说明车体内部空余空间总体积,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实验室对空余空间的大小进行符合性判定。

       车体内部,是指全部或大部分被外观件或结构件所包覆或遮盖的部分,以及虽未被完全遮盖,但由外观件或车架等车体材料构成了相对独立的空间轮廓,已经具备或经简单改装后(如通过加装托架、底板等方式)具备一定盛放物品条件的部分;空余空间,是指车体内部没有被下述主要零部件占用的空间,其中主要零部件的设计应合理、简洁,车体内部以填充物及格栅等结构占据的空间也应计入空余空间。

       电动自行车空余空间计算时不包含下列合理空间:

       a)  前车筐、尾箱占用的空间;

       b)传动部分占用的空间;

       c)  车把部分占用的空间;

       d)车轮占用的空间;

       e)  控制器占用的空间;

       f)  蓄电池占用的空间;

       g)  减震器占用的空间;

       h)车架占用的空间,包括:

        i.    前风挡中前灯、把立管及与其连接的车架、鸣号装置、电源开关等关键部件占用的空间。前风挡设计,其主体应为薄板结构,  不应形成空余空间;

        ii.    以单层平板结构的搁脚板和车架管为边界形成的沿水平方向的、高度接近车架管直径的空间。

        iii.    上述空余空间不能放入最小规格动力蓄电池。

       二、   鞍座防篡改设计要求

       a)  对安装两个及以上鞍座的车型,应检测每个鞍座长度尺寸,累加后得到总鞍座长度。

       b)除后衣架外,电动自行车鞍座后部平面或近似平面的结构,在车身纵向方向的长度计入鞍座总长度内;

       c)  对安装后衣架的车型,如将后衣架拆除后,存在平面或近似平面的结构,则其在车身纵向方向的长度也应计入鞍座总长度内;

       d)后衣架应为金属材质的条、管等材料制成的平面或近似平面结构,厚度不超过40mm,可以采用金属条加强与车身的固定,但后衣架本身及金属加固条均不应被外观件所包覆,且后衣架平坦部分的高度应当明显低于鞍座底部高度。如尾灯附着在后衣架上,不应对后衣架两侧的主体金属结构造成遮挡。

        e)  用于安装鞍座的车体底座在车身纵向方向的长度不超过400mm,且不应向前后延伸(用于安装鞍座的车体底座,是指位于鞍座下方的、用外观件包覆或拼接形成的基本完整的车体轮廓,起始位置大约在搁脚板或中轴后方,向后一直延伸至整车尾部。在测量时,应从用于安装鞍座的车体底座最前端位置量起,直至整车尾最后端为止,与车体设计为一体的车架、车灯、挡泥板等部件也应计入车体底座长度,但不包括后衣架、平叉和车轮部分。对于难以确定车体底座最前端位置的,应以鞍座最前端作为测量起点)。

       三、   电动自行车两侧曲柄应无法徒手或使用通用工具拆除。企业向认证机构备案防篡改设计方法说明。

       四、   电动自行车企业在申请检测和认证时,提交关于车辆最高车速、功率、电压、控制器、蓄电池等的防篡改设计方法说明。

       五、   对已获证产品进行认证变更时,如仅对后衣架尺寸、鞍座高度、后衣架高度和曲柄防拆卸功能进行变更,认证机构可以采用简化方式。

       六、   技术决议实施要求:

       本技术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技术决议实施后,获证企业应立即排查各自获证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起草单位回复内容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应立即停止出厂销售,在三个月内整改并完成认证变更。认证机构在技术决议实施后,应排查所有发证产品是否符合要求,督促获证企业及时完成整改,对未按期完成认证变更的产品认证证书作出处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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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圣斌
[来源:全球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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