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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某检测公司弄虚作假 11人被禁止从业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10-10 点击 454 次

导读近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昌华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11人被禁止从业。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法律规章,我厅近日对南昌华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标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厅接到华标公司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举报线索后,厅监测处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察局、南昌市环保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南昌市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对华标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华标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14625855H,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1412340920,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金鹰路14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赖建新,2018年8月2日,变更为段新强。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

  检查人员现场查看了实验室,调阅了华标公司人员资料,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段新强,副总经理、嗅辨员罗时魁,检测部负责人、实验分析员马勋,现场部检测员邓晨晨、冷文鹏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

  1.CST检字(2018)第0319003号检测报告

  (1)检查人员发现该报告(江西绿美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有组织废气送样检测)中TVOC监测项目,共有从A101到A139的39组纸质原始记录,但与分析工作相对应的气相色谱仪电脑(编号:GC9790-I/CS7039)中只有A101、A103、A105、A107??等奇数位的电子存储记录,A102、A104、A106、A108??等偶数位的记录缺失。经分析人员后期查找,在另外一个文件夹里发现了A102、A104、A106、A108、A110等部分数据,A112及之后14组偶数位的电子存储记录依旧无法提供。   

  (2)检查人员随机调取气相色谱仪电脑中该报告编号为V20180319003A101、V20180319003A103的电子存储记录,与纸质原始记录进行比对,发现两者的峰面积、检测浓度等数值完全不一致。例如:V20180319003A101的纸质原始记录中邻二甲苯的峰面积是55224.431,检测浓度是387.5400mg/L而仪器电脑中对应的V20180319003A101的电子存储记录中邻二甲苯的峰面积是722.550,检测浓度是9.1879mg/L,数据完全不一致。

  (3)该报告TVOC项目分析员马勋无法解释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的问题。

  2.CST检字(2018)第0109003号检测报告

  (1)该报告由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委托,检测项目为饮食业油烟。检查人员发现报告原始采样单上采样仪器编号为GH-60E/CST040的仪器为林格曼测烟望远镜,非油烟采样器。采样人员解释为GH-60E/CST043的笔误。

  (2)检查人员调取GH-60E/CST043油烟采样器上2018年1月9日所有5组电子存储记录,发现与该报告中有关采样时长、烟气流速、烟气量等纸质原始记录上的数据完全不一致。例如:该报告纸质原始记录中2018年1月9日的5组烟气流速分别是13.7、13.6、13.6、13.7和13.5m/s,而GH-60E/CST043油烟采样器上2018年1月9日的5组电子存储记录中烟气流速分别是8.88、6.53、15.64、7.92和16.22 m/s,没有一个数据一致。

  (3)采样人员冷文鹏确认存在上述问题,解释自己当时是试用人员,是在张亮华(已离职)指导下开展工作的,段新强对此进行了确认。

  (二)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

  1.CST检字(2018)第0408002号、CST检字(2018)第0403007号检测报告

  (1)检查人员发现CST检字(2018)第0408002号报告(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噪声检测)的检测地点是南昌市新建区溪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4组现场检测时间段分别为2018年4月8日22:02至22:22、22:25至22:45、22:49至23:09、23:12至23:32;CST检字(2018)第0403007号报告(丰城市宝得喜门业有限公司荣塘分公司委托噪声检测)的检测地点是丰城市阁南路北侧,4组现场检测时间段分别为2018年4月8日22:01至22:21、22:24至22:44、22:46至23:06、23:08至23:28。

  CST检字(2018)第0408002号、CST检字(2018)第0403007号报告中的原始记录中都使用了编号为CST006的风速风向仪。CST检字(2018)第0408002号报告的采样人是邓晨晨、卢小勇,CST检字(2018)第0403007号报告的采样人是邓晨晨、何瑞辉。根据上述两份报告的原始记录表明采样人邓晨晨在2018年4月8日的同一时间段,使用编号为CST006的风速风向仪,在相距大约110千米的两地同时进行监测。

  (2)现场部检测员邓晨晨承认参加了上述2次检测活动,对其本人2018年4月8日22时之后,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不同地点进行检测的情况,只解释为采样日期记录错误。但两份报告及其原始记录(环境噪声检测记录表)中相关监测日期均为2018年4月8日。

  2.CST检字(2018)第0123005号、CST检字(2018)第0124004号检测报告

  (1)CST检字(2018)第0123005号(江西同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废气送样检测)、CST检字(2018)第0124004号(江西崇明环保有限公司废气委托检测)两份检测报告的嗅辨员均是罗时魁、张瑶瑶、帅星星、谢红玲、田斌、彭聪6人,判定师、校核人员均分别为覃业芳、赖建新。检查人员发现同一报告内6名嗅辨员及判定师、校核人员的签名笔迹疑似为一个人的笔迹,但同一人在2份报告中的签名笔迹又明显不一致。

  (2)嗅辨员罗时魁(副总经理)解释在臭气辨别过程中,各嗅辨员分别在各自的本子上做记录,最后由一个人在臭气测定结果登记表上进行汇总,所以只有一个人的笔迹,但其无法提供各人的原始记录。在分别对上述人员调查中,谢红玲、彭聪和田斌核验无误,张瑶瑶、帅星星由华标公司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并标注两人分别于2018年4月和2018年3月离职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3)张瑶瑶、帅星星知悉情况后,致电我厅反映两人分别于2017年4月和2017年9月从华标公司离职,但上述两份报告的日期分别为2018年1月26日和2018年1月30日,他们并未参加该项监测工作。经核对两人社保信息,并经华标公司确认,认定属实。上述情况表明华标公司在张瑶瑶和帅星星两人离职后,不具备空气中臭气浓度的检测资质(臭气浓度的检测需要检测单位至少有6名嗅辨员),却盗用离职员工的名字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在接受执法调查中出具伪证,篡改张瑶瑶、帅星星离职时间以掩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监测资质出具监测报告等问题。

  三、检查结论及处理情况

  (一)检查人员认为华标公司上述6份报告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四款的有关认定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情形。华标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弄虚作假行为负责。

  (二)根据《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将华标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部负责人、相关采样及分析审核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见附件),将其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上报给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诫;禁止华标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禁止上述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

  四、有关要求 

  1.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精神,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对弄虚作假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查处情况要通过媒体向社会报道,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强大震慑力,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

  2.各地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中“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环保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中“列入不良记录清单的环境监测机构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等要求做好环境监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3.今年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华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连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南昌市环保局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附件:南昌华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南昌华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备注

段新强

362430198903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谭原锋

43010319760126****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覃业芳

42282319880806****

质量负责人、臭气判定师


罗时魁

36242619900108****

副总经理、嗅辨员


赖建新

36073419881129****

原法定代表人、报告校核人员


马勋

61232319930926****

检测部负责人、实验室分析员


邓晨晨

36242419950927****

现场部检测员


谢红玲

36072119890930****

原嗅辨员

已离职

田斌

36072419870825****

嗅辨员


彭聪

36073419911204****

原嗅辨员

已离职

张亮华

36012119920828****

原现场部检测员

已离职


                                2018年9月21日印发


编辑:张圣斌
[来源: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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