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获悉,辽宁康宁环境监测评价有限公司由于存在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违法事实,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辽)质监罚字[2018]1号):
1、责令整改1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2、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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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监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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