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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具欧盟新规,从GAD到GAR的关键变更

德国莱茵TUV 2017-12-11 点击 211 次

导读近期欧盟宣布,当前的燃气具产品安全指令GAD 2009 /142/EC将退出市场,并于2018年4月21日被燃气具产品安全法规GAR 2016/426/EC取代。

  随着国内燃气具制造业的蓬勃发展,国产燃气具已在海外市场占有一席之地。近期欧盟宣布,当前的燃气具产品安全指令GAD 2009 /142/EC将退出市场,并于2018年4月21日被燃气具产品安全法规GAR 2016/426/EC取代,同时燃气取暖器能效产品指令ERP 2009/125/EC也将在2018年1月1日强制实施。

  此次法规的更新将驱动制造商对产品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从而带动整个燃气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法规主要变化是什么?将影响哪些人群?为了让中国的企业更好了解,下面由德国莱茵TÜV燃气具产品全球技术总负责人王海峰将为大家提供详细解读。

  Q:新法规何时实施?

  A:自2018年4月21日起,燃气具指令2009/142/EC(GAD)将被新的欧盟燃气具法规(EU)2016/426(GAR)取代。

  Q:新法规将影响哪些人?

  A: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

  Q:新法规有哪些重要变化?

  A:

  1. 从指令到法规的变化,减少了成员国在转化过程中的歧义空间;确保在欧盟内部实施的一致性。从指令到法规,不需要每个成员国的单独批准了。

  2. 新法规要求配件进行CE认证,并通过与电器相同的合格评估流程。

  3. 新法规能效的要求部分和ERP指令协调统一。

  4. 对DOC进行了新的规定。

  5. 常温水温度超过105°C的电器包含在GAR中,而在GAD下不包括这些电器。

  6. 如果这些电器用于烹调、制冷、空调、空间供暖、热水生产、照明或洗涤,则新规将适用于这些范围内的燃气蒸汽发生器、热水锅炉和蒸汽锅炉。

  7. 企业、进口商和分销商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定义。

  8. 企业需要自己做一份风险评估报告。

  9. 对于室内器具的CO和其他有毒性气体的危险预防做了新规定 ,不单纯针对A类直排器具。针对烟道安装的器具,对满足倒灌风或者烟道堵塞的TTB也做了要求。

  10. LVD和EMC成为带电燃气具的强制要求。

  11. 对 “特指供人食用的原材料和部件” 需明确指出。在相关的情况下,制造商应必须证明产品的材料和部件不得损害食物或饮用水的质量。

  12. GAR证书的最长有效期为:自签发日期起十年。

  对于制造商义务

  1. 制造商的定义进一步清晰化:“生产电器或配件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请人设计/制造电器或配件且投放市场时使用其名称或商标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2. 由于自有品牌零售商现在被归为制造商,因此也在此次变更影响之列,且受许多相同要求的约束。

  3. 制造商须对每个型号的电器和配件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文件。风险评估必须包括提供产品的“合理可预见的运用”,例如在炉盘上使用更大尺寸的锅具,而不是用户手册中推荐的产品。

  4. 电器设计和构建准则是电器在正常使用时不会产生对健康有害的一氧化碳。

  5. 在GAR 证书的有效期内,签发认证机构有责任告知制造商任何技术或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当前认证所提供的“一致性假设”。例如,取代原认证标准的电器/配件标准或新标准的范例进行了修订。同时,委员会决定可推翻对特定标准认证所赋予的一致性假设。

  对于进口商及经销商义务

  1. 若电器或配件已经使用其名称或商标投放到了市场,或者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因修改而可能影响合规性,则进口商或经销商应归为制造商一类,并受制造商义务的约束。

  2. “自有品牌”供应商现在必须确保产品完全合规,且其流程如同产品制造商的流程一样规范。

  3. 作为进口商或经销商,如果对产品设计或品牌名称(包括名牌、说明书等)进行任意形式修改,那么认证机构将对此类修改进行评估,可能需要额外监测或监督,以确保产品完全符合GAR法规要求。

 

编辑:宋莉
[来源:德国莱茵T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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