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首页 特色检测 送检中心 检测机构 资讯 标准库 质量知声 人才频道 仪课通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版正式发布,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认监委 2017-11-21 点击 350 次

导读2017年11月14日,质检总局发布总局令第193号,修订后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14日,质检总局发布总局令第193号,修订后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0日,质检总局制定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1号),加强认证机构监管,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2015年5月11日,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质检总局对141号令进行修改,并以总局令第164号形式发布。2016至2017年,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认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服”结合的要求,质检总局对164号令再次修订,以总局令第193号形式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3号令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前置修改为后置;

  2、取消对承担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子公司资质的审批;

  3、取消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

  4、调整、修改和细化罚则,明确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情形;

  5、明确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分类监管方式;

  6、建立认证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失信惩戒制度。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93号)


编辑:郭伟华
[来源:国家认监委]
检测机构入驻
相关资讯
会员动态
最新送检订单

化妆品原材料粉末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想做一个 航空运输鉴定报告

我想做床上用品及校服等服装的质检报告

出具两个指标的CNAS报告,分别是结构尺寸≥300(GB /T 3177-2009)和芯层成型精度±0.05(GB /T 38982-2020)

你好!咨询显微红外谱光仪

最新特色检测
近期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