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第二十四条拟规定:
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并可根据检测结果出具合格证明;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不得销售。
自行检测的,应当具备符合检测要求的检测设备、技术人员,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检测结果。
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伪造检测结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用药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自销售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违反规定,未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未建立水产品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即日起,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下方任一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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