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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农产品检测机构需注意

农业检测 2016-08-03 点击 124 次

导读行政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注销证书在列。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第二十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机关应当视情况注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一)所在单位撤销或者法人资格终结的;

  (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未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考核的;

  (三)擅自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范围的;

  (四)依法可注销检测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为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加快落实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近日,农业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印发了《农业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该目录中相关内容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为准,并根据机构职能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更新。详见附表。

  附表: 农业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农业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注:本目录中行政处罚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准。
编号处罚事项名称行政决定部门设  立 依  据行政决定类别行政相对人类别
1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给予注销检测机构考核证书的处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
2对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或者进行中间试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4号)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得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处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4号)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对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处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4号)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5对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外合作、合资或外方独资在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处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4号)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
6对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处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4号)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7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4号)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8对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处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4号)第五十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9对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4号)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0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4号)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1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2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3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4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5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6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7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令公布,国务院令第326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8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令公布,国务院令第326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9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令公布,国务院令第326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0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令公布,国务院令第326号修改)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1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令公布,国务院令第326号修改)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2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令公布,国务院令第326号修改)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3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修改)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修改)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5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6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7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8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9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0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1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2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3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4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有造假行为的处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行政处罚法人
35对违反《种子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6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7对假冒植物新品种授权品种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四十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8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9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0对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1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2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3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4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或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或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或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5对畜禽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6对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7对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8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49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国务院令第533号)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50对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51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52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国务院令609号、第645号、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发布,2016年第3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发布,2016年第3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53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54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55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56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57对违反《草种管理办法》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58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59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60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法人
61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法人
62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有关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生产企业不及时报送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63对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的处罚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九条行政处罚法人
64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法人或自然人
65对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处罚菌(毒)种保藏机构指定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
66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以及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67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68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69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70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71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72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73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74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75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近海捕捞业的处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法人
76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77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78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79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80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处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改,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81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改,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82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改,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83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改,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84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改,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改)第三十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85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改,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自然人
86对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号令)第二十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87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号令)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88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处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号令)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89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处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号令)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90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
91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92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93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第四项条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对未停止销售、且未进行无害处理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94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95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96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编辑:宋莉
[来源:农业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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