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分类:认证认可_产品认证_其他
检测项目:认证,CE
CE”是法文“Conformit é Europ é ene”的缩写,意为“符合欧洲 (标准)” 。“CE Marking”,即 CE 标志,于 1993 年签署的欧盟产品指令 98/68/EEC 中被正式提出, CE 标志成为欧盟国家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换言之,没有 CE 标志, 就不能进入欧盟市场。产品上施加 CE 标志,意味着其制造商宣告:该产品符合欧洲的健康、安全、环保和消费者保护 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在实际中,这些法律多以产品指令的方式发布)。施加 CE 标志的产品,可以合法地进入欧盟统一市场,并自由地在欧盟统一市场内流通。欧洲经济区即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 CE 标志推行以前,由于欧共体国家对产品进口与销售的要求不同,所以彼此间容易形成贸易壁垒,阻碍经济一体化进程。按照欧共体 1985 年 5 月 7 日的 (85/C136/01) 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 (New Approach Directives) , CE 标志应运而生。
一、CE标志是否为强制性要求?
按照欧盟 93 年颁布的市场准入指令—93/68/EEC“CE 标志”指令,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欧盟法律(指令),从而必须佩带 CE 标志,以接受市场监督管理。
约 70%的产品欧盟已颁布相应的指令,指令开始生效后如果产品还没有佩带 CE 标志,则不允许在欧盟市场上销售。CE 标志是证明产品符合欧盟相应法律的强制性证明。
二、CE认证申请程序
1.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 申请人填写CE-marking 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1) 文件是否完善;
2) 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 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 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 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 本页第 9、10 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 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 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 CE符合证明(COC),及 CE 标志;
14. 申请人签署CE 保证自我声明(DOC),并在产品上贴附CE 标示。
三、办理CE认证需要提交的资料(常规)
1. 产品使用说明书;
2. 安全设计文件(包括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图);
3. 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4. 产品电原理图;
5. 产品线路图;
6. 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请选用有欧洲认证标志的产品);
7. 整机或元部件认证书复印件;
8. 其他需要的资料。
四、CE的特点及实施CE的效益
"CE"作为欧盟特有的强制性安全合格标志,被视为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欧盟各国有专门的检查机构,通过各种途径对欧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产品不符合欧盟指令的要求,进口商或制造商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法律起诉的责任罚款可高达数千万欧元。
国内的企业很少直接按照 CE 的测试标准--欧洲协调标准或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对标准的具体要求也不甚清楚。因此为了降低风险,通常生产商会请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测试,验证产品的符合性,并出具证明文件。其中又数公告机构(即由各国主管机构指定,被欧盟委员会承认的第三方机构--NOTIFIED BODY)所签发的证明最具权威性,其优点是:
1. 确保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要求;
2. 可以获得客户或进口商最大的信任度;
3. 能最大程度地获取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以降低被查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风险;
4. 有效预防各种指控情况的出现,如消费者协会或类似保护团体的指控以及同行出于竞争考虑的指控,在面临诉讼情况下提出有利的佐证。
产品名称 | 检测标准 | 检测项目 |
玩具 | 第2009/48/EU号指令 | 玩具安全 |
移动式压力设备 | 第2010/35/EU号指令 | 移动式压力设备 |
限制电气和电子设备中的危险物质 | 第2011/65/EU号指令 | 限制电气和电子设备中的危险物质 |
建筑产品 | 第2013/29/EU号指令 | 建筑产品 |
娱乐艇和个人水艇 | 第2013/53/EU号指令 | 娱乐艇和个人水艇 |
民用爆炸物 | 第2014/28/EU号指令 | 民用爆炸物 |
简单压力容器 | 第2014/29/EU号指令 | 简单压力容器 |
电磁兼容性 | 第2014/30/EU号指令 | 电磁兼容性 |
非自动称重仪器 | 第2014/31/EU号指令 | 非自动称重仪器 |
测量仪器 | 第2014/32/EU号指令 | 测量仪器 |
升降机 | 第2014/33/EU号指令 | 升降机 |
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 | 第2014/34/EU号指令 | 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 |
无线电设备 | 第2014/53/EU号指令 | 无线电设备 |
低压 | 第2014/35/EU号指令 | 低压 |
压力设备 | 第2014/68/EU号指令 | 压力设备 |
海洋设备 | 第2014/90/EU号指令 | 海洋设备 |
索道装置 | 条例(欧盟)2016/424 | 索道装置 |
个人防护设备 | 第2016/425号条例 | 个人防护设备 |
气体用具 | 规例(欧盟)2016/426 | 气体用具 |
医疗器械 | 第2017/745号条例 | 医疗器械 |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 | 规范(EU)2017/746 |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 |
下一篇:无
上一篇:欧亚经济联盟EAC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