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环保法出台后,危废行业走向风口浪尖。伴随“十三五”规划的逐步实施和土十条等法规政策的出台,危废产业发展持续升温。在危废禁令频出的政策环境下,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增量危废进入市场。持乐观态度的分析机构甚至认为,在“十三五”时期,我国危废处理市场可以达到2000亿元。2020年初以来危险废物鉴别项目显著增加,除了以上提到的政策性原因,导致这一现象还有以下3个重要因素: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自2020年1月1日发布实施,标准修订完善了危险废物鉴别程序、优化采样、检测等技术要求,缩短鉴别周期,降低鉴别成本。
(2)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进入土壤检测和修复阶段,异位修复的外运污染土壤需要进行危废鉴定。
(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后,新修订固废法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进一步加强。
那么,问题来了。
危废鉴别过程中监测指标如何确定?如何既保证指标全面不疏漏,又要保证鉴别成本低、周期短?
对此,危废鉴别领域专家——江苏康达检测危废鉴别团队做出了详尽的研究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给出了自己的专业解答。
当前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可参考来源,主要有两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中规定的鉴别程序,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1 依据法律规定和 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4.2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4.3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 GB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 GB 5085.6,以及 HJ 298 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4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而依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之规定:
第三条
固体废物产生源不明确时,应先通过溯源分析确定固体废物产生源;固体废物产生源明确时,分别按以下情形开展鉴别工作:
(一)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则属于危险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二)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中相关判定规则可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法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相关判定规则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四)上述情况以外的固体废物,则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其危险特性,按本指南第五条至第八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
第四条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程序应包括:鉴别委托、编制鉴别方案、采样和检测、出具鉴别报告等。
第五条
鉴别委托。鉴别委托方向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提出对特定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作出判断的委托。委托方以书面形式委托鉴别单位开展鉴别工作,签订委托合同、支付鉴别技术服务费。
委托方应提供与待鉴别固体废物相关的原辅材料、工艺过程、理化特性及环评中涉及的相关内容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
编制鉴别方案。鉴别单位应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产生特性和污染特性,编制鉴别工作方案。鉴别单位接受鉴别委托方委托后,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方案。鉴别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待鉴别固体废物产生工艺流程、涉及原辅材料和产生情况的详细描述。
(二)与待鉴别固体废物有关的生产能力和生产现状。
(三)危险特性鉴别项目的识别及识别依据。
(四)采样工作方案(含采样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
(五)检测工作方案(含检测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其中,环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鉴别的检测工作应以溯源分析为重点,对样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等进行分析检测,以确定固体废物的名称、产生源和危险特性。
(六)检测结果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
第七条
采样和检测。鉴别单位、检测单位按鉴别方案,实施采样和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环保部门送检样品外,鉴别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委托方直接采样送检的样品。
第八条
出具鉴别报告。鉴别单位对待鉴别固体废物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判断,向鉴别委托方出具鉴别报告,并同时报送委托方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出具的鉴别报告必须经鉴别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签字,并加盖鉴别单位公章。
鉴别单位应将危险废物鉴别委托书、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别报告等进行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从上文可以看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鉴别程序表述相对简单,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工作思路;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鉴别程序相对详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在编制方案环节提到:鉴别单位应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产生特性和污染特性(工艺流程、涉及原辅材料和产生情况),编制鉴别工作方案。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鉴别因子可以根据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以及生产情况来确定。但是否这样做监测指标就完备了?
我们来看一个康达检测危废鉴别的实际案例:
2020年初,江苏康达检测受委托对江苏某公司聚合氯化铝生产线压滤污泥进行危废鉴别。
为减少鉴别成本和周期,我公司先对待鉴别对象进行初筛采样,初筛后未检出或者检出值占比率低的指标,在后续实施鉴别方案时会被排除。依据最不利工况原则,我们在初筛采样过程中采集聚合氯化铝生产线压滤污泥样品3个。
原本计划初筛因子只对原辅材料中的重金属进行检测,后考虑铝酸钙粉(生产氯化铝原料之一)生产使用的矿粉含有多种金属元素,所以本项目针对毒性物质含量中的所有相关金属全部进行了检测(大概20多种)。结果显示,3个污泥样品毒性物质含量中钛分别为6.24%、5.99%、6.01%,远高于有毒物质标准限值3%。鉴别团队与实验室反复核查过数据的可靠性,多次测试结果均为一致。
通过调查发现:聚合氯化铝生产线原辅材料主要有铝酸钙粉、氢氧化铝、盐酸。由于盐酸同样用于氯化钙生产线,氯化钙生产线污泥毒性物质含量中钛数据较低(该企业的另一个危废鉴别项目),所以推测聚合氯化铝生产线压滤污泥来源于铝酸钙粉、氢氧化铝。康达危废鉴别小组在与企业商议后,企业同意将原辅材料中的四家供应商的铝酸钙粉和三家供应商的氢氧化铝送样至康达,结果显示,氢氧化铝中钛含量较低,分别为0.00237%、0.0028%和未检出;铝酸钙粉含量分别为0.554%、1.33%、1.37%、1.13%。
根据氢氧化铝和铝酸钙粉的结果显示,钛主要来源于铝酸钙粉。企业通过添加不同供应商铝酸钙粉,采集后端压滤污泥,毒性物质含量中钛含量分别为4.18%、6.76%、1.47%、5.93%。
钛(钛粉、CAS号7440-32-6)属于有毒物质,目前分析方法无法区分单质钛和化合钛。从保守角度,我们建议企业后续正常使用XX公司的低钛铝酸钙粉后,并继续多次采样检测毒性物质含量的钛含量,考察其稳定性。
其实不仅仅是上面提到的案例,包括康达之前参与某公司NMP回收液危废鉴别项目,NMP回收冷凝管处(未经过管道输送,未进入回收液储罐之前)采集样品的浸出毒性不超标,NMP回收液进过管道输送采样点以及NMP回收液储罐采样点浸出毒性中多氯联苯超标。NMP回收液鉴别正常不会考虑多氯联苯这个指标,因为它与生产工艺或者原辅材料没有任何关系。导致浸出超标原因可能是NMP液体与管道、储罐内壁发生反应或者管道、储罐中有机物被浸出。因此仅看原辅材料MSDS、生产工艺或者质检报告,也难保监测指标有疏漏。
可见,危废鉴别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专业分析工作。危险废物鉴别项目可以先对代表性样品进行初筛,初筛因子尽可能全面,对于未检出或者检出值占比率低的指标有依据地进行剔除,这样后面正式采样分析时可以大幅减少分析指标,降低鉴别成本,缩短鉴别周期。
而在对危废鉴别疑难特征因子的指标分析上,现场调查过程中我们不可过度依赖企业提供的材料;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自己也不知道供应商产品的杂质成分或者其他一些特殊情况有可能带来潜在影响。
这就要求鉴别机构要有足够的专业性和洞察力,能深入到客户企业的生产线、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上下游供应链及原辅材料等等环节,通过反复排查分析去识别潜在风险点与排查点,这样才能既保证监测指标全面不疏漏,又能帮助客户鉴别成本低、缩短鉴别周期。这也是为什么专业危废鉴别机构的工作深度、专业度和价值远高于一般机构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