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某日下午,江苏省某市公安局派出所会同该市环保局联合检查中发现位于某村草站露天存放大量疑似危险废液,将桶装废液废料暂存当地一间危废仓库内,并委托江苏康达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桶装废液废料是否为危险废物进行鉴定。
江苏康达司法鉴定人员随后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与委托方达成协议,确定采集样品数量和检测方案。
根据前期委托方提供的典型样品中石油溶剂、半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结果以及提供的信息,确定有机物检测项目为石油溶剂。如石油溶剂含量检测结果≥3%,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为具有石油溶剂毒性含量的危险废物;否则,对样品进行半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
由检测结果可见,涉案桶装废液废料中采集的样品中石油溶剂含量检测结果均大于3%,依据GB 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等规范和标准判定,这些废液废料是具有石油溶剂毒性含量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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